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721日对申请号为“201910735225.4”、发明名称为“物联网数据的处理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修改说明

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书有如下修改:

修改1:将原权利要求2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原权利要求2删除;

修改2:将原权利要求8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7中,并将原权利要求8删除;

修改3:对应修改了权利要求项号。

详见修改对照页及替换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或本申请存在的缺陷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意见陈述:

一、关于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下文简称本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本权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首先,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权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将接收到的数据流量与时间关键性属性相关的训练数据进行比较,确定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时间临界级别,根据所述时间临界级别将所述数据流量划分为第一正常数据和第一关键数据;将所述第一正常数据与机密性属性相关的训练数据进行比较,确定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机密级别,根据所述机密级别将所述第一正常数据划分为第二正常数据和第二关键数据;将所述第二正常数据划分为正常数据,将所述第一关键数据和所述第二关键数据合并为关键数据。

上述技术特征的引入,通过将数据流量以时间临界级别为依据划分为第一正常数据和第一关键数据,再将其中的第一正常数据以机密级别为依据划分为第二正常数据和第二关键数据,最后将第一关键数据和第二关键数据合并为关键数据,达到了关键数据提取的目的。

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样本数据与输入数据包相比较,并通过将从时间严格程度和保密程度的计算中获取的知识加以应用,将所接受数据流量分类为普通数据流量和关键数据流量中的一种。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说明如何将从时间严格程度和保密程度的计算中获取的知识加以应用的具体方法,

本申请通过将接收的数据分类为正常数据和关键数据有助于在基于分类选择用于处理、分析和处理接收的数据业务的网络位置。而关键数据的提取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步骤,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故,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其他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2-6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原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其他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8-9是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8-9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修改了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