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1460613.8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明确了牛肉为牦牛肉, 增加了液态高静压处理和酶解液配制步骤,并限定了具体的工艺参数。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利用液态高静压技术使肌肉纤维适度分散,促进Neu5Gc溶出,进一步采用β-半乳糖苷酶适度水解,辅以氯化钙对牦牛肉进行处理,辅助Neu5Gc降解,另外,本发明所用原料无污染无毒害,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而且工艺简单,降解效果明显,加工成本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广阔的工业应用前景和经济价值。

由实施例1-5可知,采用本发明技术处理以后,Neu5Gc降解率在70-78%。对比例1没有采用超高压处理,其他参数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Neu5Gc降解率只有34%。对比例2没有采用β-半乳糖苷酶处理,其他参数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Neu5Gc降解率只有10%。对比例3没有加入氯化钙处理,其他参数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Neu5Gc降解率只有47%

针对审查意见里指出的:“本申请衡量技术效果的指标是降解率,降解率一般是测定在固定时间前后物质的量的变化程度。申请人又以降解时间来解释效果,如果以降解时间来解释效果,测定的应当是降解相同量Neu5Gc使用的时间长短。可见申请人的说法前后不一。”

申请人认为:原申请书没有将降解率和降解速率表达清楚,造成误会。在本研究中,降解率和降解速率分别按照以下公式(1)和(2)计算。

这里降解率指的是Neu5Gc降解质量的百分率,不是降解速率。在生产实践中,对于相同的降解率,降解时间越长,则降解速率越低。因此可以用降解时间来评价降解速率。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内容如上所述(参见对比文件154页第1.3.2.4节,第55页第2.3.4节和图6),公开了一种用β-半乳糖苷酶解离牛肉中N-羟乙酰神经唾液酸的方法。首先是研究对象不同,牦牛能适应高寒、高缺氧、高紫外线的气候,生长于青藏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而普通肉牛不能在此极端环境生长。牦牛肉比普通牛肉组织更加紧密,在Neu5Gc含量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其次是处理方式不同,本申请针对的是牦牛肉,两者纹理有很大不同,降解率也无法直接对比,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采用超高压处理。在申请书对比例1中,不采用超高压处理,其他参数与实施例1完全相同情况下,Neu5Gc降解率只有34%,而本发明Neu5Gc降解率在70-78%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β-半乳糖苷酶的制备方法是1%的半乳糖苷酶,而本发明中的酶解液的制备方法是:按每升水加入18-22万国际单位的β-半乳糖苷酶,1.0-2.0g氯化钙,混合溶解,制备得到酶解液。即,如果不用超高压处理,即使是使用相同的β-半乳糖苷酶,降解效果完全不同。综上所述,两者在效果上不具有可比性,即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 (CN108477525A,公开日201894日)公开了一种牦牛肉嫩化增色工艺,具体公开了(5)     液态高静压处理:将真空包装后的牦牛肉经液态高静压压制处理以改良肉质,完成嫩化增色工序,液态高静压处理压力为20120MPa,处理时间530min,温度范围450°C。首先是技术手段不同,本申请中的液态高静压压制处理压力为120MPa-500MPa液态高静压压制处理时间为10-20min,液态高静压压制处理温度为2-6℃;两者的工艺参数不同,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技术效果上来说,对比文件2的效果是为了嫩化增色,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提高Neu5Gc降解率,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新型a-半乳糖苷酶的稳定性研究”,张雪等,《生物技术通讯》,第24卷第6 期,第850-852页,20131130日),其是针对a-半乳糖苷酶,本申请针对的是β-半乳糖苷酶,且对比文件3针对是酶的稳定性,而本申请针对的是提高牦牛肉降解Neu5Gc的降解率,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华大学

                              2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