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认真细致的审查。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9月24日发出的关于《一种鸭甲肝病毒的抗原表位肽及其应用》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意见陈述。

意见陈述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单克隆抗体可以同时中和基因C型和A型鸭甲肝病毒,中和效价分别为1:1189和1:841,是本申请获得的10种抗体中最高且中和效果最好的,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该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单克隆抗体产生了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