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010886514.7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和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步骤3中的热风温度为:55-65℃,加热时间为72-132min;流化床气体流量不低于65 N.m3/h。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将散状物料置于孔板上,并由其下部输送气体,引起物料颗粒在气体分布板上运动,在气流中呈悬浮状态,产生物料颗粒与气体的混合底层,犹如液体沸腾一样;在流化床干燥器中物料颗粒在此混合底层中与气体充分接触,进行物料与气体之间的热传递与水分传递。因为在流化床干燥中物料表面的传热和传质要比热风干燥高,流化床的干燥速率比传统的热风干燥要高得多,即提高花椒干燥品质,并降低能耗。由实施例1-3可知,花椒干燥后的水分含量为9.06%-9.96%,破壳率为100%,脱籽率为70.6%-97.01%,黄酮含量为40.04-49.65mg/g,多酚含量为25.13-23.94mg/g。
对比文件1(CN109028766A) 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流化床干燥设备,其保护的是一种设备,本发明是保护的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的工艺参数,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具有受热均匀、物料停留时间可调、干燥速度快、物料干燥后的产物分离较彻底,并能同时对干燥后的多种产物进行分别收集,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本申请在此基础上,还能够提高黄酮含量和多酚含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 比文件2 (CN104126660A)公开了一种全天候流化床法谷物干燥机,,其保护的是一种设备,本发明是保护的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的工艺参数,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提高谷物干燥效率。本申请在此基础上,还能够提高黄酮含量和多酚含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指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调流量 的离心通风机9的最大流量能达到3500m3/h;而烘干温度、时间、热风流量具体的设定值则可 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的特征、数量进行常规调整,通过有限次的试验便可以得到一组 比较理想的参数组合,使花椒的烘干效果符合要求;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给出“步骤3中的热风温度为:55-65℃,加热时间为72-132min”这一技术特征,且现有的文献中也没有给出上述技术方案,而本申请基于上述技术特征,能够提高黄酮含量和多酚含量,即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其次,科学的研究虽然是需要实验来验证的,但不是通过实验确定出来的技术参数或其他特征就不是创新,对于本申请的工艺参数,如果细分的话,每个工艺参数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工艺参数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有时因为一个工艺参数的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再次,若上述区別技术特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的特征、数量进行常规调整得到,那么应备很容易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但是由请人并未在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相关记载,若审查员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的特征、数量进行常规调整,敬请审查员举证。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4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
202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