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62950.4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中的“DHA藻油0.7%-5.0%,元宝枫籽油0.01%-3.0%,磷脂1.0%-3.0%,紫苏籽油0.01%-3.0%,牛磺酸0.01%-5.0%,果粉0.5%-1.5%,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修改为“DHA藻油0.7%-3.5%,元宝枫籽油0.01%-1.0%,磷脂1.0%-2.0%,紫苏籽油0.01%-0.1%,牛磺酸0.01%-1.0%,果粉0.5%-0.8%,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同时,将“卡拉胶35%-45%,蔗糖55%-65%”修改为“卡拉胶35%-38%,蔗糖62%-65%”,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2,并将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2中。

3、删除权利要求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DHA藻油0.7%-3.5%,元宝枫籽油0.01%-1.0%,磷脂1.0%-2.0%,紫苏籽油0.01%-0.1%,牛磺酸0.01%-1.0%,果粉0.5%-0.8%,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卡拉胶35%-38%,蔗糖62%-65%;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表1可知,本发明在增强记忆力的基础上,采用上述的方法可大大降低软糖的表面含油量,市面上大部分包埋DHA的软糖,采用SC/T 3505-2006《鱼油微胶囊》附录A 中的方法对表面含油量进行检测,表面含油量为0.05%-0.08%,采用本发明中涉及到的水包油技术,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09%

对比文件1 (CN 107714737A)公开了一种促进大脑发育的药物组合物,没有给出“还包括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各原料的重量份不同”,同时,胶液的制备方法也不同于本申请,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促进大脑发育和保护视力;而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软糖产品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1%,有利于降低含油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 102178231A)公开了一种鱼油微乳的制备方法,采用的是〇/W型微乳,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技术效果是降低鱼油的腥味,减缓鱼油中不饱和脂肪酸的氧化,保护鱼油的 营养价值,进而改善了产品的品质,减少生产时的气味污染;而本申请能够使软糖产品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1%,有利于降低含油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对本申请不能构成技术启示。

针对审查意见里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具有提高智力、健脑以及改善记忆的功能(“吃出超级大脑大脑营养真相”,第1版,申艳芝,第190和193页,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 1月31日;“中国元宝枫”,第1版,王性炎,第279页,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30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丰富软糖增强记忆力的效果可常规选择添加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 各原料的重量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其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具有降低含油量的效果,产品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09%,所有物质的添加并不是随意添加的,本申请的实施例1-4最终得到的产品表面含油量均不相同(实施例2为0.08%、实施例4为0.09%),这就说明并不是通过有限次技术试验就能够得到一定规律的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也没有听说过采用上述的原料就能够降低含油量的效果,产品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09%,再次,食品科学的研究虽然是需要实验来验证的,但不是通过实验确定出来的技术参数或其他特征就不是创新,对于本申请的组分含量,如果细分的话,每个组分元素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组分含量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有时因为一个组分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最后,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针对审查意见里所述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卵磷脂等乳化剂将夹心中的油进行包埋形成水包油体系,可以防止夹心中的油脂迁移到外层巧克力,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油脂含量较高的夹心糖果的生产都必须使用乳化剂,乳化剂的的主要作用是使糖果的甜味料、油脂、水等均匀混合乳化,形成高度稳定的均一乳状液,从而能够得到均匀、细腻的糖组织和良好的色香味,并能防止各种物料在贮存过程中发生分离或析出,当脂肪没有充分和足够稳定地分布于焦糖混合物中时,脂肪就会迁移到糖果表面(“食品乳化剂”,第1版,胡德亮,等,第311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31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并通过常规的手段调整选择,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没有任何技术障碍,其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3 (CN 102940087A)公开了一种奶油夹心巧克力及其制备工艺,对比文件3是通过HLB值较高的蔗糖酯和HLB值较低的卵磷脂的复合使用,使得奶油酱夹心形成水包油体系,使夹心中的油脂分子不再易于向另外一个油包水体系即巧克力迁移,因此,从对比文件3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组分随意混合在一起都能够防止夹心内油脂向外迁移从本发明的对比例1-3可以看出,单独或者混合使用DHA藻油、元宝枫籽油或磷脂,而不配合使用牛磺酸、紫苏籽油,制备得到的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为0.05%-0.09%,而在本发明的发明内容部分给出采用SC/T 3505-2006《鱼油微胶囊》附录A 中的方法对表面含油量进行检测,表面含油量为0.05%-0.08%其形成的水包油体系并不能够降低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从本发明的实施例1-4可知,通过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磷脂、紫苏籽油、牛磺酸、果粉配合使用,其形成的水包油体系,并且配合使用卡拉胶及蔗糖配合形成的胶液,才能够使软糖的表面含油量达到0.008%-0.01%,这就得出与对比文件3一样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组分随意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水包油体系都能够防止夹心内油脂向外迁移,即对比文件13相结合,并通过常规的手段调整选择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针对审查意见里所述的:本申请并未证明各原料组分之间在功能上 具有何种相互作用关系或在功能上能够彼此相互支持,也无相关实验数据可以证明上述组分组合后的技术效果能够比每个组分效果的总和更优越,这种不考虑各原料的相互作用关系,仅依据各自的功效将其简单叠加组合以获得预期的效果,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第一,在审查依据上,该审查意见审查的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章节4.2(2)中的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根据该章节下的具体的例子,一项“深冷处理及化学镀镍-磷-稀土工艺”的发明现有技术在深冷处理后需要对工件采用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技术方案是深冷处理(A+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B),以消除应力,稳定组织和性能。本发明深冷处理(A后,对工件不作回火或时效处理,而是在80±10℃的镀液中进行化学镀(C,这不但省去了所说的回火或时效处理,还使该工件仍具有稳定的基体组织以及耐磨、耐蚀并与基体结合良好的镀层,这种组合发明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是难以想到的,因而,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在该例子中,对比例给出的是A+B的技术方案,具体的本发明给出的是A+C的技术方案,并不是但是给出了分别使用AB的技术方案,即,在撰写专利时并不是需要具体给出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对比例和实验数据,具体到本申请,也不必给出每一个组分的实验数据第二,本申请的对比例1给出了采用“DHA藻油1.0%、磷脂1.0%,果粉1.0%”制备水包油体系,即使用“DHA藻油和磷脂”,对比例2给出了采用“DHA藻油1.8%、元宝枫籽油0.8%,果粉1.0%”制备水包油体系,即使用“DHA藻油和元宝枫籽油”,对比例3给出了采用“DHA藻油0.5%a—亚麻酸0.5%,果粉1%”制备水包油体系,即使用“DHA藻油+a—亚麻酸”,本申请的实施例1-4采用了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牛磺酸与磷脂、紫苏籽油相配合使用本申请的实施例24中的含油量相对于对比例1-3降低了(0.05%-0.008%/0.05%=84%-0.09%-0.01%/0.09%=89%,即表面含油量降低了84%-89%,即本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相对于对比例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是针对DHA藻油软糖而做出的改进,即本申请给出了在使用DHA藻油的基础上添加一个或两个组分(对比例1-2)以及添加多个组分(本申请的实施例1-4)的实验数据,且实施例1-4中的组分要比对比例1-3中的实验效果更好这些实验数据足以可以证明本申请的“各原料组分之间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作用关系或在功能上能够彼此相互支持,各组分组合后的技术效果能够比单独使用某一组分或者混合使用部分组分的效果的总和更优越”。

针对审查意见里所述的:对于各组分含量,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本申请选择所述用量的详细理由,也没有通过筛选实验说明上述用量是如何得到的,上述用量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适宜的用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产品的营养和功效等需求可以通过常规试验手段调整确定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第一,本发明在背景技术中已经给出在本技术的前期实验和检索过程中发现“市场上已存在DHA藻油软糖,但是存在包埋效果不佳,进而无法有效控制产品中的腥味,也无法有效阻止有效成分的挥发,且存在表面含油量较高的问题”,这些都属于筛选实验的一部分;本发明的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正是在大量的前期的预实验(即筛选实验)过程中偶然发现该组合物在这个范围内具有降低软糖表面含油量的技术效果

第二,如果审查员的意思是通过具体的筛选实验(例如单因素实验)以说明本发明的用量是如何得到的,那么根据审查意见中的理论(例如:采用水包油技术将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等营养成分进行包埋,各原料添加的顺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埋的效果可以常规调整的,……,各原料的质量份、料液比、搅拌的速度以及糖浆的质量浓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制备胶液的效果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的),即所有的筛选实验都是通过有限次常规实验手段,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不具有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人电话:1535365822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