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由于支撑杆上端与上方支撑板下端铰接,也就是说,支撑杆上端在上方的支撑板上无法发生水平方向上的相对位移,故支撑杆插入位于下方的支撑板上端的限位槽的位置无法法改变,从而无法实现对板块的整体高度的调节”这一技术问题。

发明人根据审查意见,做出以下陈述:

铰接可采用固定铰接和滑移铰接的方式,其均属于现有技术。其中,固定铰接可以转动,但是在水平、垂直方向不能移动;而滑移铰接在垂直方向不能移动,但是可以进行转动,也可以沿水平方向移动。在公开文件中https://www.sohu.com/a/337052025_120185826中描述有。而本申请采用铰接可为现有的滑移铰接的方式,在水平方向上是可以移动的,进而可以实现支撑杆上端在上方的支撑板上发生水平方向上的相对位移这一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