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竹纤维饲料的质量较轻,结构强度较小,其可在出气口的吹风作用下吹起,同时,破碎轮在连接筒的带动下进行快速旋转,从而可对悬浮在设备主体内部的竹纤维饲料进行切断破碎。因此,申请人将技术特征“所述第二固定板(6)内部底端的中间位置安装有风机(601),且第二固定板(6)内部的顶端等距离设置有多个出气口(602)”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请审查员老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