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复审委合议组:
您好!
本意见陈述书是对贵局于2021年10月9日就本申请(申请号:201811213854.2)发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提出的复审答复。申请人在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审查员的驳回意见,并重新阅读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后,修改申请文件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技术特征“所述步骤1中的壮苗培养条件为在25±2℃,光照12h/d的条件下壮苗培养28天;
所述步骤3中的暗培养条件为:培养温度25±2℃;培养时间40d,期间每隔10d拿出来光照1h;
所述步骤4中的芽萌发诱导条件为光照培养,具体为:在25±2℃,光照12h/d的条件下培养15d;”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5,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序号。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
一种基于以芽繁芽的红苞凤梨培育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材料的选择:采集以红苞凤梨茎段为外植体,通过组织培养获得的再生植株为材料;从愈伤组织上切取小植株,竖向转接到MS培养基上,壮苗培养;待苗长至3cm-4cm,茎长至0.5cm,且生根数2-4条,备用;
步骤2、裁顶处理:经壮苗培养后的植株,在超净台下,于茎顶端裁截,消除植株的顶端优势,转移到MS培养基中培养;
步骤3、暗培养诱导节间伸长:经壮苗裁顶后的植株,放入纸箱中箱中进行暗培养;经过暗培养后的植株节间伸长长度1cm-4cm;
步骤4、光照培养:结束暗期后,将茎伸长≥3cm的植株移出纸箱,使长时间处于黑暗环境中的植株在光照条件下进行芽萌发诱导;
步骤5、分段继代培养:将经过芽萌发诱导后的植株,切成带2-3个节的小段,分别为顶芽段、中段、带根基部段,分别竖向接种在培养基上诱导腋芽萌发;
步骤6、再生植株的形成:在分段继代培养1.5个月后,节上腋芽会萌发,2个月后会开始在基部生根,3-4个月后形成完整植株;
步骤7、植株移栽:完整植株从母株上轻轻切下,移栽到MS培养基上或者直接移栽到基质中,完成植株移栽;
所述步骤1中的壮苗培养条件为在25±2℃,光照12h/d的条件下壮苗培养28天;
所述步骤2中的在MS培养基培养条件为:在25±2℃,光照12h/d的条件下培养一周;
所述步骤3中的暗培养条件为:培养温度25±2℃;培养时间40d,期间每隔10d拿出来光照1h;
所述步骤4中的芽萌发诱导条件为光照培养,具体为:在25±2℃,光照12h/d的条件下培养15d;
所述步骤5中的分段继代培养的培养基为MS+BA3mg/l+NAA 2 mg/l。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申请人无法赞同驳回决定中审查员的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菠萝快速繁殖的新方法,其技术方案未考查叶片的绿白条纹特征在组织培养过程中的稳定性,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斑马水塔花的组织培养和快速繁殖方法,也未考查叶片的绿白条纹特征在组织培养过程中的稳定性,与本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本申请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以红苞凤梨为材料,建立离体培养繁殖体系的过程中,会通过愈伤组织再分化途径,不定芽的变异性状高达99%,变异性状多且无规律,变异类型主要为全绿植株和全白植株,另外还有嵌合植株;这三种植株所占比例约为全绿植株43%、全白植株38%、嵌合植株19%,其中嵌合性状差异很大,因此,为得到红苞凤梨嵌合体品种,通过愈伤组织再生不定芽的途径进行繁殖,是不可取的”,因此本申请提供一种新的红苞凤梨培育方法。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二,从技术构思和具体的技术方案来看: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参数不同,本申请通过以下步骤:步骤1、材料的选择:采集以红苞凤梨茎段为外植体,通过组织培养获得的再生植株为材料;从愈伤组织上切取小植株,竖向转接到MS培养基上,壮苗培养;待苗长至3cm-4cm,茎长至0.5cm,且生根数2-4条,备用;步骤2、裁顶处理:经壮苗培养后的植株,在超净台下,于茎顶端裁截,消除植株的顶端优势,转移到MS培养基中培养;步骤3、暗培养诱导节间伸长:经壮苗裁顶后的植株,放入纸箱中箱中进行暗培养;经过暗培养后的植株节间伸长长度1cm-4cm;步骤4、光照培养:结束暗期后,将茎伸长≥3cm的植株移出纸箱,使长时间处于黑暗环境中的植株在光照条件下进行芽萌发诱导;步骤5、分段继代培养:将经过芽萌发诱导后的植株,切成带2-3个节的小段,分别为顶芽段、中段、带根基部段,分别竖向接种在培养基上诱导腋芽萌发;步骤6、再生植株的形成:在分段继代培养1.5个月后,节上腋芽会萌发,2个月后会开始在基部生根,3-4个月后形成完整植株;步骤7、植株移栽:完整植株从母株上轻轻切下,移栽到MS培养基上或者直接移栽到基质中,完成植株移栽。
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的前提下,即便结合对比文件2,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
其三,从有益效果上看:本申请的有益效果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参数通过暗培养诱导红苞凤梨节间伸长,分段继代在优化培养基上,诱导侧芽萌发,在节上生根形成完整植株,由正常培养0萌发的情况,使萌发率高达62%。通过体外培养的方式获得完整再生植株,克服了以往红苞凤梨组织培养过程中,经过愈伤组织再分化过程的器官发生法中,变异率高,后代植株叶片丧失了绿白条纹特征的缺点,保证了再生植株与母株间的一致性,保持了叶片的绿白条纹特征。对比文件1未达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
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既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具有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直接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更为显著。对比文件1~2 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陈述,已克服通知书中所指的缺陷,使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希望审查员在此基础上重新审查并撤销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能够再给予一次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