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8月27日对申请号为“202011328616.3”、发明名称为“一种蓝牙群组对讲通信系统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对申请文件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下文简称本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相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本权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首先,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权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主节点/主从节点用于接收其他蓝牙设备发送的音频并混音,播放混音后的音频;向与其连接的任一蓝牙设备发送混合音频,所述混合音频为自身输入的音频和与其连接的其他蓝牙设备发送的音频的混音。
上述技术特征的引入,通过作为主节点/主从节点的蓝牙设备对音频的混音,使一条语音流可以传播多条语音,大大节省带宽,实现群组蓝牙对讲。
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权1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群组对讲,而不仅仅是每条语音独立传输给其他所有蓝牙节点。
需要提醒审查员老师注意的是:对比文件1中的“链状树形蓝牙散射网中,匹克网内部是一对一的连接,除了音频源设备用来发出音频信息,其余的每个音频接收设备在功能地位上平等,都具有蓝牙移动终端所需的功能,当院队的音频接收设备需要获得音频信息时,必须通过其与音频源设备之间的桥接蓝牙设备进行中继转发。”由此可见,该方案正是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述的“蓝牙耳机不仅和一个主机相连,同时也中继到其他的蓝牙耳机。”这是无法是实现蓝牙群组对讲的。
同理,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2、本权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权1提出蓝牙群组对讲通信系统,本发明语音的特点采用混音传输,使得一条语音流可以传播多条语音,大大节省带宽,得以实现群组蓝牙对讲。同时,本发明对比采用每个蓝牙节点的每条语音独立传输给其余所有蓝牙节点的方式,有显著优势。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权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权1与申请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本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蓝牙群组对讲通信系统的实现方法,该权利要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因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审查员老师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审查员可以直接与代理人联系,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答复。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