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首先对审查员的工作表示感谢。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补充记载在原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PLC控制器用于在每次切刀动作中,接收当前的编码器和皮带称重装置数据,重新计算切片的控制厚度,将重新计算的控制厚度作为皮带电机下一次运行的控制参数”;

将原权利要求78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

保留原权利要求34569并适当修改其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中增加的内容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进一步缩小了保护范围,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皮带设有四个矩形布设的转轮,其中一个转轮由皮带电机驱动,编码器安装在皮带电机上,皮带称重装置安装在皮带内部,用于称量皮带上板蓝根物料的重量并发送给PLC控制器;

2、所述PLC控制器用于在每次切刀动作中,接收当前的编码器和皮带称重装置数据,重新计算切片的控制厚度,将重新计算的控制厚度作为皮带电机下一次运行的控制参数”;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由于单根板蓝根不同部位存在粗细差异,导致板蓝根成品切片重量不均与”的问题,获得了“得到重量基本一致的板蓝根切片,使用时省去称重步骤”的技术效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对比文件2中,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2的分析认定,申请人有不同意见:

对于第1项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为:权利要求1中称量的是待加工板蓝根的初始总体重量及每次切片后的剩余重量,根据称重结果确定下一次的切片长度控制值;

对比文件2中,根据以下记载可知

        

对比文件2中称量的是目标切断重量,再加上输送机未侦测到的面团重量,获得设定切断重量。这是直接称量要获得的当前切片,对于待加工板蓝根而言,由于切片非常薄,是无法直接称量单个要切片的部位的重量的。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无法直接用于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的。

对于第2项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为:考虑到板蓝根在多数情况下,各部位的粗细存在差别,因此每次切片之后,重新称量剩余板蓝根的重量,获得本次切片的实际重量,并据此对下一次切片的控制长度进行调整,保证切片后的板蓝根重量基本一致。

在对比文件2中,虽然也有“修正”二字 ,但是其调整的技术手段和目的与权利要求1均不同,此处与审查意见中的认定差别很大。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

               

 以上记载中,实际上包括了两种修正方式,一种是切断次数修正,另一种是平均切断重量修正。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延迟的情况。切断次数修正需要统计至少一分钟的切断次数,才能作为修正的标准;平均重量修正需要统计多个切断重量的平均值。

这两种方式均不能实现每次切断后的即时修正,这个差别并不是仅仅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想法不同造成的,而是由于对比文件2和权利要求1的产品结构和用途的本质区别而形成的,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发挥想象力,也无法将对比文件2改进,实现权利要求1相同的效果。

本身对比文件2称量的不是切下来面团的实际重量,它是考虑到输送机上未侦测重量的一个控制重量,而未侦测重量本身就是一个不稳定的量,对比文件2中进行次数修正和重量修正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纠正未侦测重量的偏差,主要是设备和动力系统原因造成的,它的偏差不是材料粗细不均的偏差,因为生产线的连续面团也是机器加工的,它是不会也没必要出现粗细不均的情况的。如果强行让本领域技术人员去想,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也只能是缩短切断次数的统计时间间隔和减少计算平均重量的样本数量,那样就没有统计意义了,控制偏差的准确性也大幅降低了。

因此,对比文件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不利于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障碍,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存在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存在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为引用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其它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具备创造性。

请审查员老师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修改及意见陈述,对本申请做出客观的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