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陈述如下:

原始记载文件:1.从属权利要求2-9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款规定的格式撰写,应对其进行修改;2.“所述开门机构(4) 的内部以及进料口(2)外部的一侧连接设置有限位杆(401), 所述限位杆(401)的一侧以及闭合板(3)的外部连接设置有弹簧(402) ”(见权利要求 9)不属于原权利要求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将权利要求2-9中“(权利要求序号).根据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写明附加技术特征)”全部改为“(权利要求序号).根据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是(写明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全文进行修改,进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格式撰写。

2.将权利要求9进行删除,并且全文进行修改,进而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另外,对于权利要求书中内容修改的,在全文中对应位置均有修改,另外递交修改后完善的替换页文件一份。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