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011199870.8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9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7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
3、删除权利要求5和9,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面层按照质量份由以下组分构成:沙漠覆膜砂18-22份、改性环氧胶结剂0.5-1.5份、固化剂0.1-0.5份、辅助剂0.5-1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新型仿石材生态透水砖的1)抗折强度高:透水砖抗折强度Cf≥4.0Mpa;2)耐磨度高:采用该材料、工艺制作的透水砖,磨坑长度≤32mm,满足透水砖国家标准要求;3)具有仿石材效果,表观质量优;本透水砖面层无大空隙,面层平整、细腻、美观,通过不同配合可实现芝麻灰、芝麻白、芝麻灰等仿石材效果,可取代天然石材;4)透水性好,面层无大空隙,不易堵塞;在保证外观质量的前提下,可实现产品高透水性(透水系数≥2*10-2cm/s),同时避免了传统透水砖孔道堵塞问题。5)易清洁;本透水砖表面无大空隙,面层骨料通过包裹憎水憎油环氧胶结剂膜,可使污染物停留在表面,便于自然分解及冲洗,使面层色泽依旧光洁如初。
对比文件1 (CN109320150A)公开了 一种仿石材料透水砖,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达到“透水砖抗折强度Cf≥4.0Mpa,磨坑长度≤32mm,透水系数≥2*10-2cm/s”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CN107032670A)公开了一种透水砖,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达到“透水砖抗折强度Cf≥4.0Mpa,磨坑长度≤32mm,透水系数≥2*10-2cm/s”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两者相结合对本申请也不构成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6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7-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成都城投城建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