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1278685.5)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1-9合并入权利要求10中,以及将说明书中的下述内容:
所述水槽设置在所述饲喂槽下方,所述水槽内具有供水流动的流道,所述水槽的长度和宽度与所述饲喂槽的底板相对应,所述饲喂槽底板的下侧位于所述流道内,在所述水槽上还设置有与所述流道连通的进水管和出水管,所述进水管与外部水源相连,所述出水管一端与所述流道连通,另一端位于所述饲喂槽容纳腔上方,
补充进入权利要求10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
本次修改,是以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修改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本次修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论述:
新的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下述区别:
所述水槽设置在所述饲喂槽下方,所述水槽内具有供水流动的流道,所述水槽的长度和宽度与所述饲喂槽的底板相对应,所述饲喂槽底板的下侧位于所述流道内,在所述水槽上还设置有与所述流道连通的进水管和出水管,所述进水管与外部水源相连,所述出水管一端与所述流道连通,另一端位于所述饲喂槽容纳腔上方。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如下阐述:
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节,该温度调节是降温或者升温,并非是如对比文件2中的对饲喂槽进行加热,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节,饲料温度的调整简单方便;特别的,当饲料较干时,在饲料进食完成后,通常还会进行供水,采用本实施例的方式,通过出水管想饲喂槽的容纳腔内供水,水沿第二侧板流下,避免飞溅,而且,由于水流先经过底板,还能够确保饲料与水槽内水具有一致的温度,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如此,进一步的利于猪的健康。
所以,基于上述,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保饲料与水槽内水具有一致的温度,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
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为公开上述技术问题,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或者对比文件时并不是有动机,将各对比文件进行结合以及修改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进一步的,采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仅仅能够对饲料升温,还能够对饲料进行降温,并且升温和降温与饲料实际温度相匹配,进而能够确保猪在饲料食用后的进水时,进水温度与在先食用的饲料温度相差不大,进而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
该技术效果也并非是对比文件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而且任一对比文件中也都未公开实现该种技术效果的任何技术启示或者指引,所以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审查员给出的任一对比文件而言都是具有显著的进步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