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1117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1278692.5)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在原权利要求6-8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本次修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论述:

首先针对于审查员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食槽下方设置夹层,具有流道夹持同样构成为槽体式结构,而流道内流动有水,客观上也成为了一种水槽,所起到对食槽加热的效果,对槽内饲料的温度调节,其与本申请实现对饲料温度调整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区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障碍或超出预期;

并进一步的认为,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在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补水系统中时,基于原有的补水动机和资源、能效充分再利用的常规作业需求,将水暖管路的水资源作为畜牧饮水水源是本领域常规适配,而对于具体水管管路、槽体的调整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审查员的上述评述,申请人表示十分的不解,

审查指南2.3对比文件规定: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对比文件2中,明确阐述了下述内容:

食槽10底部设有夹层,夹层内设有加热管11,夹层内加热管11周围充满去离子水,……,控制器经内部程序分析判断来决定是否开启电机二7和水平绞龙6及加热管11添加饲料和加热,加热采用先加热去离子水再用去离子水对饲料进行加热,避免加热管11对食槽直接加热,温度过高引起饲料烧糊的现象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其夹层中加水,并设置加热装管,是用于对食槽进行加热的,其去离子水仅仅是一种为了避免饲料烧糊饲料而选用的加热介质而已

而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全文,以及附图中,也并未有夹层的进出水口,而为了达到其效果,其去离子水还必须要处于注满状态才能够与食槽底部进行加热,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其原文和附图的展示,其夹层是一种全封闭式的结构,并未形成供水循环的流道结构。

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仅仅是需要对饲喂猪槽进行补水,就补水而言,任何饲喂系统都是需要进行补水的,其补水方式和补水效果也是与本申请完全不同的。

申请人认为,在无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指引下,强行的将多个对比文件进行结合,是不符合专利审查精神的。

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下述区别,

水槽设置在所述饲喂槽下方,所述水槽内具有供水流动的流道,所述水槽的长度和宽度与所述饲喂槽的底板相对应,所述饲喂槽底板的下侧位于所述流道内,在所述水槽上还设置有与所述流道连通的进水管和出水管,所述进水管与外部水源相连,所述出水管一端与所述流道连通,另一端位于所述饲喂槽容纳腔上方,在所述出水管上还设置有阀门,在饲料进食完成后,通过出水管向饲喂槽的容纳腔内供水,水沿第二侧板流下,

在所述流道内设置有若干支撑件,所述支撑件包括若干第一支撑板和若干第二支撑板,所述第一支撑板和第二支撑板的上缘与所述底板下侧密封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板和第二支撑板的下缘与所述封板上侧密封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板与所述饲喂槽的第一侧板密封连接,所述第一支撑板与所述饲喂槽的第二侧板之间隔开形成有第一缺口,所述第二支撑板与所述饲喂槽的第二侧板密封连接,所述第二支撑板与所述饲喂槽的第一侧板之间隔开形成有第二缺口,所述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间隔布置,相邻的所述第一支撑板与第二支撑板之间隔开有距离,所述第一缺口的截面积小于所述第二缺口的截面积。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说明书中有如下阐述:

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节,该温度调节是降温或者升温,并非是如对比文件2中的对饲喂槽进行加热,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对饲喂槽内饲料温度的调节,饲料温度的调整简单方便;特别的,当饲料较干时,在饲料进食完成后,通常还会进行供水,采用本实施例的方式,通过出水管想饲喂槽的容纳腔内供水,水沿第二侧板流下,避免飞溅,而且,由于水流先经过底板,还能够确保饲料与水槽内水具有一致的温度,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如此,进一步的利于猪的健康。

在本实施方式的方案中,通过第一支撑板14和第二支撑板15、以及第一缺口16和第二缺口17的设置,使水槽内流动曲折,进一步利于温度的充分传递,第一支撑板14和第二支撑板15也作为传热件,如此,提高对饲料槽内饲料温度的调整效率。

第一缺口16对应的是底板2较低位置,改成饲料堆积较多,所以,在本方案中,将第一缺口16的截面积设置为较小,在需要高效温度调整时,将出水管13的水外排,不流入饲喂槽,如此,流道内水流流道,第一缺口16处流速较快,确保该处较多的饲料都能够调节至合适的温度,而第二缺口17处对应的饲料较少,该处流道的水流速较慢,如此,实现对饲料不同堆积厚度的不同温度调节强度。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保饲料与水槽内水具有一致的温度,避免供水时,水与饲料温差过大而导致猪肠胃不适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既没有公开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采用本申请的方案后还存在有上述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进一步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余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