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复审委员会:

在审查员关于本案二审答复的内容所做出的驳回理由认为:1、对比文件1(后称D1)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其未提到将筛板分块设置,但D2给出了局部损坏需要更换进而可以分块更换的启示,因此D1必然面临上述问题。2、D4也给出了将框架分成多个网槽,从而让筛网的强度变强,也能便于更换单元筛网。3、对于申请人提到的解决清洁能力单一的问题,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未限定,即使限定,D4的多个网槽内同样可以安装不同孔径的单元筛网。4、审查员认为D4与本社婚庆都是多个筛块组合,因此很容易想到要考虑支撑强度、密封性能、过滤面积等,且本申请提到的不让螺纹外露和让液体能从空白段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此,申请人都完全不认同。

针对审查员驳回意见的新内容,申请人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在2次答复审查意见中,申请人都很清楚的陈述了审查员所用的给出技术启示的很多对比文件,与本发明虽然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达到的具体效果,都不相同,但审查员每次都是“可以预期的、实质相近的”,完全都是主观臆断,强行将对比文件没有给出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认为是能够想到的,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申请人对答复一审后的权要文件做出修改并陈述如下:

修改内容:将答复一审后的权2合并到权1中,并适应性修改后续权要引用关系。并将说明书的“在不同的筛板支架602上,可以放置不同尺寸的过滤孔60121的筛板6”加入到权1中。

意见陈述:

申请人在前两次答复已经明确提到多次,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两种,一是清洁能力单一,二是便于更换损坏的部分。而目前审查员所找的对比文件1-4(后面简称D1-4),要么两个都没提到,要么只提到了其中的采用多个网槽,来增加筛网整体的承载力,并缩小单元筛网尺寸让筛网强度变强。根本没提到是为了便于更换损坏部分。D4在22段提到的是“通过缩小单元筛网4的尺寸”,其表达的意思是让筛网从原先的1整个变成多个分隔开的,并非是筛网内部的筛孔尺寸发生变化,这一点在D1-4中都完全没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而审查员只是因为自己的误读,就得到D4“多个网槽内同样可以安装孔径不同的单元筛网”,申请人不理解,在D4没有这个技术问题,也没有提到相应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为什么就可以主管的帮D4进行需求扩展?来实现更多的且根本不是本领域常规设置的技术?而且本发明在权1明确了设置有至少一层筛板支架,D1-4以及现有技术的振动筛都只有一层过滤,本发明为了实现分层过滤,设置至少一层,当数量为一层的时候,可以通过在所需环境更换不同尺寸的过滤孔的筛板实现对不同钻井泥浆的过滤,当为多层的时候,更可以通过给每一层安装不同尺寸的过滤孔的筛板来实现分层过滤,提高效率,这些是D1-4和其他现有技术都完全没给出的,这一点也是之前答复提到过的,但审查员并未考虑相关内容的技术改进难度,仅仅认为D4也可以放自己都未公开的不同孔径单元筛网4就认为可以实现相关目标,这显然是超过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通晓现有技术,但不具备创造性的要求,而是将其理解为具备创造性的研发人员了,这是不合理的。

同时,审查员提到,虽然筛块过滤板构成一整个完整的过滤板,但筛块过滤板与短杆和竖杆对应的缕空起到的过滤作用是很小的。这一段完全是理解错误了。申请人所述的筛块过滤版形成一整个筛网,并不是说整个表面都具备过滤效果,而是说起整个表面是一个平面,而D4的技术方案,明显不是这样,其文字表达了边台6顶面放置有单元筛网4,而从D4附图1又能看出单元筛网4之间和侧面有十字筋条5,这显然说明了,D4只是将单元筛网放在十字筋条5上就行,根本不会考虑单元筛网之间是否有缝隙,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十字筋条5将直面钻井泥浆的固液相的冲蚀,D4以及其他现有技术都根本没考虑该问题,而本发明权1为了解决该问题而实现的让整个表面形成一个整体,能极大的规避这个问题,达到D4等文件不具备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应当认为D4给出了这一点的技术启示,并且本发明的权1的方案还能有效确保不会有部分固相杂质就留存在类似D4十字筋条5这种相对低的位置,而能够保证被振动的整体平面的晒板都带走,起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审查员所述的“虽然筛块过滤板和单元筛网的安装方式有所区别,但均能保持强度以及筛网直接接触固相物”完全不可能,留存在十字筋条的固相物就不可能被筛网给直接接触,而是可能一直留存在该处。所以,在技术方案有区别带来技术效果不同的基础上,本发明权1完全没有被D4给出技术启示。

进一步的,修改后的权1公开了竖杆的结构以及设置的透水段,这部分也是D4等现有技术完全没提到的,申请人多次强调,权1的这部分技术方案,能够让从所有过滤孔出来的液体都能顺利的流走,避免了留存在这里。而D4的方案中,如果有液体留在十字筋条,由于十字筋条根本没设置任何泄流孔,其液体只会留存在那里继续冲蚀十字筋条本身,不会如本发明权1的这部分技术效果所达到的能流过被回收。且申请人只在竖杆设置透水段,是考虑了振动筛的振动方向就是竖杆的方向,确保液相特别是小水滴类的液相能方便的在振动的作用下更好的沿着长条形的槽流动并流走,而不是设置在与其振动方向垂直的横杆,那样会让液相在段距离内容易粘附在壁面,这些结构设计,都是D4等未公开,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因为它们根本就没有这个需求,它们不存在需要多层过滤的需求,也就没必要非要让所有液相都能很好地下泄,也不考虑保护筛框,因为设置十字筋条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增加强度,对其结构是否需要保护并不关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认为D4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这完全是没有道理的。

本发明权1还公开了防螺纹段腐蚀的结构,确保其易受损的螺纹完全不会外露,杜绝具备腐蚀性的液体对其造成伤害,而审查员仅仅描述“D4单元筛网4和框架1之间也是通过固定螺栓和螺纹柱固定连接”就认为本发明的螺纹不外露是可以预期的,这逻辑完全让人无法理解。从D4的描述以及其图2可以看到,其采用的是现有的常规螺栓螺母,其螺栓和螺母连接后,明显有一段螺栓和螺母是冒出到单元筛网4下方的,这意味着液相会直接接触到螺栓和螺母,特别是螺栓的螺纹段,必然会造成冲蚀,D4的技术效果是为了增加结构强度,不需要多次拆卸更换单元筛网,那自然可以这种结构,而本发明的权1要求的效果是能方便更换,当然不可能允许这种结构的出现,才设计了权1的描述,结合本发明的图10,能直观的感受到,本发明的螺纹段完全处于竖杆的保护之下,液相根本不会直接冲击到螺纹段,且结合透水段的结构能让液体流走,也不会在这一段慢慢渗透影响螺纹,这些改进都是完全针对具体需求而设计的,是D4等根本没有相关需要,更不会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的,因此,相比于D1-4和其他现有技术,本发明的权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

综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上面详细论述了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的理由和事实。请求人相信,通过上面的陈述,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全部缺陷,恳请复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撤销审查协作河南中心针对此案的驳回决定,使本案得以继续审查。

如果复审委员会对本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恳请联系申请人。

感谢复审委各位老师的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