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陈述意见如下:
一、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是羟基羧酸,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一元或二元羧酸;
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丙烯酰胺、亚甲基双丙烯酰胺、引发剂,且不包括醇胺和消泡剂。
区别技术特征3:制备方法不同。
关于事实认定,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羟基羧酸,同时,在第二次审查意见审查员对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回复中写道:“对比文件1中的一元或二元羧酸是‘羟基羧酸’的下位概念,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羟基羧酸’这一组分”,这实际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首先,羟基羧酸的结构式如下:,式中,R为直链或支链的烷烃、直链或支链的不饱和烃、芳香烃等结构。
一元或二元羧酸的结构式如下:,式中,R为直链或支链的烷烃、直链或支链的不饱和烃、芳香烃等结构。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都是羧酸,但是,本发明中的羟基羧酸与对比文件1中所提出的一元或二元羧酸的结构式是完全不同的。
同时参考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0016段,其提出了“上述的羟基羧酸选自碳原子数为1~6个的一元、二元羧酸,···,可以选用的羟基羧酸有甲酸、乙酸
、乙二酸
、马来酸(马来酸酐)
、己二酸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从对比文件1中所具体采用羧酸的化学式来讲,其均是符合一元或二元羧酸的定义的。
而反观本发明的说明书0006段的内容,所采用的羟基羧酸为苹果酸、酒石酸
,由此可知,本发明中采用的羧酸,其和对比文件1中采用羧酸的结构通式完全不同,是符合“羟基羧酸”的定义的。
其次,通过将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版本和授权版本的对比来看,其在公开版本中的“羟基羧酸”明显是笔误: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版本的说明书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内容来看,其采用的羧酸明显不属于羟基羧酸。同时,如下图所示,在对比文件1的授权版本中,其同样将“羟基羧酸”修改为“一元羧酸和/或二元羧酸”,说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版本中,其声称采用了“羟基羧酸”是笔误。
综上所述,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羟基羧酸”,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理解了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后,根据本发明说明书的内容特别是说明书0016~0019段的内容可知,本发明采用的羟基羧酸具有以下优势:羟基羧酸稳定性更好,同时,羟基羧酸能够增加聚丙烯酰胺的稳定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是,聚丙烯酰胺的水溶液的稳定性较差,通常二十余天左右,其粘度即会下降,通过本发明中添加的羟基羧酸,能够提高整个体系的稳定性,最终稳定性可达11个月以上。而这些效果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不具有的。同时,本发明具有较好稳定性的原理如下:
本发明中,申请人通过将丙烯酰胺在含有氢氧化铝、羟基羧酸的水溶液中进行聚合,发现最终制备出的速凝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可能是由于在聚丙烯酰胺的合成过程中,由于经过了长时间的搅拌,氢氧化铝和羟基羧酸充分混合并溶解,同时,在聚丙烯酰胺的合成过程中,随着聚丙烯酰胺分子链的生长,氢氧化铝溶解后的产物有一部分被聚丙烯酰胺分子包裹/吸附,最终使得本发明的速凝剂的稳定性增强,但是,由于常规的聚丙烯酰胺,在存放一段时间后,其分子链会断裂且会发生水解,因此,其粘度不断降低,对氢氧化铝的包裹、吸附作用降低,导致整个速凝剂体系的稳定性下降,但是,申请人在本专利的发明过程中发现,添加的羟基羧酸能够增强聚丙烯酰胺的稳定性,使得本发明制得的速凝剂的稳定性更强,保存时间更长。
对此,审查员还引入了对比文件2,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低碱速凝剂,该速凝剂原料为丙烯酰胺类单体以及相应的交联剂、引发剂等,因此,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添加丙烯酰胺类化合物能够提高速凝剂性能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与了本发明以技术启示。
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同。
审查员需要注意的是,如下图所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19段的内容可知,其并非直接在水泥浆体系中加入聚丙烯酰胺而是是丙烯酰胺类单体在水泥浆中聚合,这是由于对比文件2认为丙烯酰胺类单体在聚合过程中会降低水泥的初凝时间,同时,由于聚丙烯酰胺类单体在聚合过程中会和多价阳离子发生化学键合,最终与生成的聚丙烯酰胺之间形成凝胶互穿网络结构。
但是,本发明中,并非是将聚丙烯酰胺类单体置于水泥浆内部进行反应,而是反应结束后注入水泥浆内部。
之所以存在上述区别,是由于聚丙烯酰胺在本发明和对比文件2中的用途以及效果均不同。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在其说明书19段公开了其所采用的速凝剂的原理:即利用丙烯酰胺类单体在聚合过程中的吸附一些水泥颗粒,在聚合时,这些丙烯酰胺单体之间聚合,并在交联剂的作用下进行交联,从而使水泥的初凝时间缩短;由于存在活性基团-COO-,因此能够与多价阳离子进行键合(不太清楚对比文件2中是怎样存在羧基活性基团的,或者说可能存在,但量应当很小);同时还能形成互穿网络结构。
上述的这些优势,除了存在活性基团-COO-,其余的优势都是因为对比文件2将丙烯酰胺类单体在水泥浆中进行聚合得到的。
而本发明中,并非利用丙烯酰胺类单体在水泥中聚合而产生的优势,而是利用聚丙烯酰胺和羟基羧酸的协同作用,增加氢氧化铝水溶物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延长速凝剂的储存时间,使其应用范围更广。这从本发明说明书40-42段的内容可知,本发明的速凝剂能够稳定储存340天以上,这是现有的无碱液体速凝剂均不具有的性质,达到了现有的无碱液体速凝剂均不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对比文件2中虽然利用了丙烯酰胺类单体聚合成聚丙烯酰胺的过程,但其在应用于速凝剂时,与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酰胺类单体的聚合的原理不同,最终产生的效果也不同。在原理不同、效果也不同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难以对本发明形成技术启示。
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的速凝剂和对比文件2的速凝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体系,即使对比文件2中同样采用了聚丙烯酰胺,但是,其并没有给出聚丙烯酰胺能够给出增加速凝剂稳定性的技术启示,两者应用的技术原理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不能对本发明形成技术启示,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
若申请人仍有叙述不详尽或修改不完善之处,希望审查员能给予指正并给予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申请人电话:15208452957。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您为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