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是审查员老师:

根据2022年2月8号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现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所概括的技术方案,“装置体本”书写错误,将其修改为“装置本体”;权利要求1中的“容纳枪”为书写错误,将其修改为“容纳腔”;权利要求6中对技术特征“支撑座”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改为权利要求3。

已按照审查员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感谢审查员对本案的细心审查,若在后续审查工作中还有其他问题,请致电申请人/代理人,联系电话:028-85961062/13551134124,

请给予再次修订的机会。再次对审查员的审查工作表示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