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108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利用土壤动物监测青藏高原高寒草甸中度退化的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24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3变成新权利要求2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具体的修改内容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通过分析土壤动物中的倍足纲(Diolopoda)带马陆目(Polydesmoidea)奇马陆科(Paradoxosomatidae)和矛带马陆科(Doratodesmidae)的密度来监测高寒草甸中度退化,以及具体的监测方法。

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驳斥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此,申请人拟从以下3个方面说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其一,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青藏高原高寒草甸中度退化问题,形成一套系统的客观评价方法,现有的评价方法为植物群落、土壤和遥感方法。对比文件1研究的是呼伦贝尔草地风蚀沙化土壤动物与环境退化的响应,即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相关性并不等同于评价方法。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获得的不同技术方案。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是要通过分析土壤动物中的倍足纲(Diolopoda)带马陆目(Polydesmoidea)奇马陆科(Paradoxosomatidae)和矛带马陆科(Doratodesmidae)的密度来形成监测高寒草甸中度退化的方法,监测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在待评价的高寒草甸内,随机选取多个50 cm × 50 cm的正方形样方,各样方间隔距离根据评价的草地面积来定,以均匀覆盖待评价区域为准;

步骤2:用铁铲等工具挖掘样方内015 cm的土壤,采用手捡法收集倍足纲的大型土壤动物,并将采集的大型土壤动物保存于70%的酒精中;

步骤3:在室内,根据《中国土壤动物检索图鉴》在体式镜下将收集到的大型土壤动物进行鉴定,统计带马陆目的个体数量后换算成密度。

步骤4:根据带马陆目的密度评估草甸是否属于中度退化草甸;所述中度退化草甸的评价标准为:带马陆目总密度在24~599/m2之间。

对比文件1是要获得呼伦贝尔草地风蚀沙化土壤动物与环境退化之间的关联性,具体研究方法为:采用试验区光热、地貌土壤基质等基本一致原则,选择10组典型样地,并按草地沙化梯度进行土壤中小型动物调查,分A(0~10cm) B(10~20cm)两层取样,面积10 cm×10cm3次重复。土样用塑料袋保鲜带回实验室,中小型土壤动物分别用干漏斗(Tulgren )和湿漏斗( Baeman )方法提取;大型土壤动物采用过筛手捡法提取,取样面积50cm×50cm。土壤动物分类与计数采用镜检法;地表枯落物采用样方收集、水洗风干称重法测定;土壤理化性状采用常规方法分析测定。对比文件1是对土壤理化性状、中小型土壤动物、大型土壤动物、地表枯落物均进行了相关分析来获得前述的关联性。这和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大型土壤动物群落对高寒草甸退化的响应,即研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和本申请形成评价标准的构思也并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2也并未启示或者教导以奇马陆科(Paradoxosomatidae)和矛带马陆科(Doratodesmidae)两类土壤动物的密度来形成中度退化草甸的评价标准。因此,本申请与两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并不相同。至于带马陆目(Polydesmoidea)奇马陆科(Paradoxosomatidae)和矛带马陆科(Doratodesmidae)属于倍足纲(Diolopoda)确实是公知常识,但该公知常识并未公开或是教导以这两种具体的倍足纲动物作为评价青藏高原高寒草甸中度退化的标准,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获得了显著进步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可客观和快速判断高寒草甸中度退化阶段,能有效促进高寒草甸的科学管理,保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本申请具体实施例中实施例1的结果表明带马陆目可以作为高寒草甸中度退化阶段的指示生物类群。并且还对几种现有方法和本申请进行了对比。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显著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主权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权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属于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发明构思获得的不同具体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比现有技术更显著。对比文件1~2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和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