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你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1022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无花果功能性咀嚼片及其制备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10,替换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2、将原权利要求2-5删除;

3、将权利要求17-9删除,其内容合并到权利要求6中,将原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5删除。

2、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花果功能咀嚼片及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1将无花果干燥分水后得到果实粉末;果实粉末以亚临界水为提取液提取,得到提取粉末;以果糖、木糖醇、微晶纤维素、玉米淀粉、麦芽糊精、奶味香精、山梨酸钾、硬脂酸镁和二氧化硅为辅料;其制备方法为:将果实粉末、提取粉末和辅料混合压片;压片条件为转台速度15-30rpm,充填压力12-20kN,充填深度10-20mm

2)本申请将无花果去皮、冷冻、切片;果片真空冷冻干燥两次,低温去除粉碎;采用配比为无花果粉5-10、麦芽糊精0.5-2、可溶性淀粉0.6-2、柠檬酸0.05-0.5、硬脂酸镁0.025-0.2的份数比备料;无花果粉、麦芽糊精、可溶性淀粉和柠檬酸混匀,用乙醇溶液制软,之后过筛,真空干燥成型,加入硬脂酸镁后压片;

3)本申请设定特定的冷冻温度(见本申请权利要求7),采用特定的真空冷冻干燥方式(见本申请权利要求8),造粒设定成型的温度和压力(见本申请权利要求9);

4)本申请未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果糖等7中辅料,且采用柠檬酸用于前期混合,其原料条件和制作工艺差距明显;对比文件1认为其辅料添加较少(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段),其作用是有效成分占比高,且保留无花果香味,当其添加种类仍达到9种之多;对比文件1采用亚临界水进行亚临界提取这种高成本的方式,其整体成本远高于本申请;

5)对比文件1提及的冻干是指在120度以上提取之后,减压蒸馏浓缩,然后进行冻干,也没有提及冻干的具体条件,也不属于真空冻干,与本申请的先冷冻之后再进行两次真空冻干是截然不同的操作;对比文件1说提及的冻干不相当于本申请的真空冻干;

6)对比文件1所提及的喷雾干燥的可能操作,是全部物料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区分出硬脂酸镁;而本申请的混合过筛并没有加入硬脂酸镁,而是后续压片前加入,与对比文件1是截然不同的流程;本申请说明书明确记载了真空冷冻干燥较传统工艺,避免营养物质损失,保存特有风味色泽,且具有口感好的特点;而对比文件1经过高温处理必然导致本申请说避免的相应问题;根据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造粒/压片操作参数,可能明显看出两者对于相应步骤是本质不同的处理目的和方式;对比文件1的高温处理不能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其配料方式以及工艺流程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3、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一种无花果金银花口含片及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将无花果在-35度冷冻,然后解冻,切片,再次同温度冷冻,抽真空,板温90度保温,降温80度,使无花果从22度升温至30度,再升温到42度,然后升温至53度,然后粉末,将金银花清晰干燥粉末;准备薄荷脑、无花果冻干粉、金银花粉、甜菊糖苷、硬脂酸镁;先将无花果粉和金银花粉混合,将甜菊糖苷溶于乙醇溶液中,制粒,。加入料斗内,55-60度干燥,薄荷脑用乙醇溶解,喷到颗粒上闷润,加入硬脂酸镁,混合,压片;

2)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处理无花果时冷冻温度较高,仍然没有避免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营养物质损失的问题,以及保持风味的问题;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在冷冻过程中,无花果温度从22度一直升高到53度,且长达53小时(对比文件2说明书地0042段),其营养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3)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将无花果和金银花搭配制成易携带的含片,是综合两种主要成分的功能,与本申请的针对便秘等问题的解决方向不同;对比文件2的配料方式以及工艺流程与本申请有本质区别;本申请实施例提及了经过处理后的产品与市售无花果粉在多糖含量和补骨脂素在含量上的提高,以及多种疾病的治疗效果,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方案与本申请存在前述各种不同,也没有能证明与本申请相似的功效;对比文件2的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4、综合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方案,是采用不同配料方式,通过不同工艺,针对不同问题的解决,制备的不同成分不同功能的产品,对比文件12的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不具备本申请的低成本高效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当于对比文件12的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根据审查意见,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789合并到权利要求6中,将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1

5、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了创造性的条件下,也具备创造性。

谢谢审查员,如需电话沟通修改,发明人及代理人将尽全力配合1355113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