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一种特种车辆用定轴齿轮正倒机构202110790333.9”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本申请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一、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3合并后,作为新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作相应调整。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见权利要求书对照页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修改规定。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答复: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
以下从独立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本身、对比文件相互结合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方案的角度,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分析。
通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审查意见提及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对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1、本申请对比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创造性:
首先,本申请核心保护的是一种特种车辆用定轴齿轮正倒机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则是普通车辆应用的减速器,本申请应用于特种车辆上,而对比文件1应用于普通车辆,即应用场景不同;且,对比文件1的减速器是与电机连接的,而本申请的正倒机构则是与前传动箱集成在一起,即具体在于车辆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所连接的结构也不相同;同时本申请的核心是一种定轴齿轮正倒机构,而对比文件1是一种减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应当明白,减速器的核心是正常行驶过程减速的,而本申请的核心并不在于控制速度,而是提高车辆的机动性,满足车辆的前进挡行驶功能并现车辆快速反向行驶,而对比文件1显然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
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公开了应用于不同场景,与不同结构连接,在不同位置上实现不同功能的不同装置,且本申请实现的功能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在此基础上,本申请对比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的差异与不同。
其次,本申请的结构设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
本申请的结构示意图 对比文件1的结构示意图
本申请设置有:
对比文件1设置有:1、输入轴;2、输出轴;3、第一齿轮;4、第二齿轮;5、第一移动齿套;6、第三齿轮;7、第四齿轮;8、第二移动齿套;9、第五齿轮;10、液压缸;11、活塞;12、拨叉;13、回位弹簧;14、传感器和/或限位器;15、壳体。
对比文件1设置有:电机及CVT总成、输入轴总成、二轴总成、惰轮总成、换档操纵系统、差速器系统、前后箱体;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参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附图对比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能够清楚的发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不同的。
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设置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本申请的各个结构所处的位置与对比文件1不同(参照上述附图能够发现),更重要的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位置连接关系不同,本申请第一齿轮(3)与输入轴(1)转动连接,第二齿轮(4)与输入轴(1)固定连接,第三齿轮(6)与输出轴(2)固定连接,第四齿轮(7)与输出轴(2)转动连接,而对比文件1并不是。
同时,参照附图能够发现,本申请在两个齿轮之间还设置有移动齿套,第一齿轮(3)与第二齿轮(4)之间设置有第一移动齿套(5),第三齿轮(6)与第四齿轮(7)之间设置有第二移动齿套(8),第一移动齿套(5)与第二移动齿套(8)均连接有齿套操纵组件;齿套操纵组件为机械操纵组件,机械操纵组件包括依次连接的拉杆、拉臂、拨叉轴和拨叉(12),拨叉(12)与移动齿套固定连接,用于控制移动齿套的轴向运动。而上述本申请的相关结构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且本申请的上述结构的位置连接关系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应当明白,技术方案保护的并不是单一的结构,而是全部结构、结构的位置连接关系以及基于全部结构、结构的位置连接关系搭建的整体装置,参照附图以及本申请上述内容能够清楚的发现,本申请的相关结构以及结构的位置连接关系以及整体装置与对比文件1是具备实质性的差异与不同。
进一步的,本申请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结构实现了对比文件1的装置与结构不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通过齿轮啮合以及移动齿套连接和分离同轴的齿轮,从而带动齿轮的转动。即当前进挡时,输入轴带动第二齿轮转动,第一移动齿套使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连接,使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同步旋转,第二移动齿套使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分离,第一齿轮带动第三齿轮旋转,第二齿轮通过第五齿轮带动第四齿轮空转,此时第三齿轮带动输出轴,实现车辆的前进挡行驶;当倒挡时,输入轴带动第二齿轮转动,第一移动齿套移动使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分离,第二移动齿套移动使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连接,第二齿轮通过第五齿轮带动第四齿轮旋转,第四齿轮与第三齿轮同步旋转,从而带动输出轴反向转动,实现车辆的倒挡行驶,此时第三齿轮带动第一齿轮空转。
而虽然对比文件1看似与本申请利用了相似的结构,但是其减速器显而易见的不能解决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能实现提高车辆的机动性,满足车辆的前进挡行驶功能并现车辆快速反向行驶的技术效果,即本申请对比对比文件1还实现了显著性的进步。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业知识应当明白,装置的技术方案在于利用现有技术实现现有装置不能实现的技术效果,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即结构或组件并不是唯一的核心内容,更在于现有结构的组合,举例说明,对于任何一个装置而言,其所利用的结构都是现有的,例如汽车的发送机或轮毂等装置,都是由固定的基础结构组成的,然而当利用相同的基础结构基于不同的组装方式(即不同连接关系)实现了现有技术不具备的技术效果(例如突破了速度的限制或能够一秒制动)时,该装置依然会被授予专利权,如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利用的齿轮等结构必然能在其他在对比文件1之前申请的装置上找到,且都是减速器的常规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依然被授予了专利权,说明相似或相同的结构并不是惟一的保护点,更重要的是基于结构的连接关系是否实现了现有技术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整个机构的齿轮啮合数量少,具有较高的传动效率。用于机电复合车辆中可以使用电机进行调速,可以实现零速差齿套结合,减小换挡冲击;可以实现与前进挡行驶性能相当的倒挡行驶,提高了车辆的机动性;可以将正倒机构与前传动箱进行集成,实现发动机横置的传动方案,并且正倒机构齿轮与前传动齿轮共用,进行集成设计,结构紧凑,降低系统的体积和重量;正倒机构齿轮选型方便,制造工艺要求相对较低;采用齿套方案,系统结构简单,工作可靠。而对比文件1则显而易见的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
因此,本申请对比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的差异与显著性的进步。
2、针对实际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为:车辆在工作中经常需要的进行动力方向的转换,而普通的实现方式是在变速箱中设计一个或两个倒挡,这种方式变速箱一般比较复杂,倒挡车速比较低,并不能很好的满足车辆高速倒挡行驶需求。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特种车辆用定轴齿轮正倒机构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减速器的一个或更多个结构相比有所区别,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减速器的一个或更多个结构启示下,很难想到利用权利要求1限定的连接关系第一齿轮(3)与输入轴(1)转动连接,第二齿轮(4)与输入轴(1)固定连接,第三齿轮(6)与输出轴(2)固定连接,第四齿轮(7)与输出轴(2)转动连接,在两个齿轮之间还设置有移动齿套,第一齿轮(3)与第二齿轮(4)之间设置有第一移动齿套(5),第三齿轮(6)与第四齿轮(7)之间设置有第二移动齿套(8),第一移动齿套(5)与第二移动齿套(8)均连接有齿套操纵组件;齿套操纵组件为机械操纵组件,机械操纵组件包括依次连接的拉杆、拉臂、拨叉轴和拨叉(12),拨叉(12)与移动齿套固定连接,用于控制移动齿套的轴向运动。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止水丝杆用于结构薄墙及薄板的加固方法。另外,《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有如下说明: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惯用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是需要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技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实际技术问题如何将止水丝杆用于结构薄墙及薄板的加固方法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
3、即使对比文件集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依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相关技术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现有车辆并不能实现快速的动力转换,目前市面上的车辆其正向与倒向性能是具备显著性的差异的,且转换的时间与效率不佳,现有技术虽然具备利用相关正倒机构进行改善的内容,然而改善的效果不佳,且带来了其他问题,例如各个齿轮承受更大的内力,对制造提出了更高的工艺要求,成本更高,且不利于常规应用,而本申请整个机构的齿轮啮合数量少,具有较高的传动效率。用于机电复合车辆中可以使用电机进行调速,可以实现零速差齿套结合,减小换挡冲击;可以实现与前进挡行驶性能相当的倒挡行驶,提高了车辆的机动性;可以将正倒机构与前传动箱进行集成,实现发动机横置的传动方案,并且正倒机构齿轮与前传动齿轮共用,进行集成设计,结构紧凑,降低系统的体积和重量;正倒机构齿轮选型方便,制造工艺要求相对较低;采用齿套方案,系统结构简单,工作可靠。这是现有技术不具备的技术效果。即本申请的相关手段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申请实现了现有技术不能实现的显著性的进步,即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创造性。
4、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经过了专业的研发和论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进步。
具体分析如下:
本发明通过齿轮啮合以及移动齿套连接和分离同轴的齿轮,从而带动齿轮的转动。即当前进挡时,输入轴带动第二齿轮转动,第一移动齿套使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连接,使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同步旋转,第二移动齿套使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分离,第一齿轮带动第三齿轮旋转,第二齿轮通过第五齿轮带动第四齿轮空转,此时第三齿轮带动输出轴,实现车辆的前进挡行驶;当倒挡时,输入轴带动第二齿轮转动,第一移动齿套移动使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分离,第二移动齿套移动使第三齿轮和第四齿轮连接,第二齿轮通过第五齿轮带动第四齿轮旋转,第四齿轮与第三齿轮同步旋转,从而带动输出轴反向转动,实现车辆的倒挡行驶,此时第三齿轮带动第一齿轮空转。
本发明整个机构的齿轮啮合数量少,具有较高的传动效率。用于机电复合车辆中可以使用电机进行调速,可以实现零速差齿套结合,减小换挡冲击;可以实现与前进挡行驶性能相当的倒挡行驶,提高了车辆的机动性;可以将正倒机构与前传动箱进行集成,实现发动机横置的传动方案,并且正倒机构齿轮与前传动齿轮共用,进行集成设计,结构紧凑,降低系统的体积和重量;正倒机构齿轮选型方便,制造工艺要求相对较低;采用齿套方案,系统结构简单,工作可靠。
综上所述,回到申请日前以避免事后诸葛亮,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实际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1并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能仅仅通过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无法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规定。
(2)新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分析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所有新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以下从独立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本身、对比文件相互结合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方案的角度,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布局,对从权审查意见一一进行答辩,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本申请新权利要求2-8是对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相关方案的具体限定或展开,在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申请新权利要求2-8必然具备创造性。同时虽然对比文件2看似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结构,但是结构的位置连接关系设置不同,相关结构在整体装置中的位置不同,整体装置实现的效果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本申请对比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的差异与不同。
因此,相较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具备实质性的差异和显著的进步。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申请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得到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等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管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