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内容

将原权1、2、6合并为新的权1

二、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审查员的意见如下:D1公开了一种城市管道清淤机器人,其包括了驱动轮3和从动轮5及履带的行进系统,带有摄像头,带有钻头,有吸淤管和固定空管不锈钢铲等,而D2公开了一种清淤装置,可以通过左右摆动清淤,因此,D1和D2结合公开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本发明的从权2-9都属于常规设置,采用喷头、清淤爪等均为常规方案,摄像头、履带和承重轮等都是常规方案。

对此,申请人完全不认同。

本发明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如有益效果所述,是为了“通过设置更加便捷的行进系统、挖掘破碎系统,并配套抽吸系统,让管道内的淤泥在被从管道内壁清理下来后可以立刻被抽吸排出,避免留在管道内会再次固化,同时也减少对机器人的阻碍效果,一次完成清洁要求;”D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给出了一种刮除+吸淤的方案,但其与本发明完全不同,本发明权1所公开的方案,明确了由于管道内的淤泥尺寸和粘性较大,为了使其能更好的排出,权1限定了采用从顶部绕过的抽吸弯管、波纹管、抽吸管等结构,而非如D1所采用的穿过机身的结构,如果采用D1的方式,管道尺寸较小,管道内部很容易再次固化,其不锈钢铲的通孔尺寸较小,很难将淤泥全部吸入,而未被吸入的淤泥很容易让履带受到影响而难以正常前进,D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发明权1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反而还会落入本发明所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让管道内的淤泥无法清理干净,并造成履带行进困难的问题。同时,审查员认为D1所用的不锈钢固定空管等同于本发明的抽吸弯管,也是错误的,D1的固定空管,是为了让底部的不锈钢铲内的淤泥送到车体内穿过吸淤管,只要能联通即可,D1也未强调一定要弯管,而本发明明确为抽吸弯管,是为了确保抽吸管道的尺寸而必须将其从顶部绕过机器人的行进系统,以确保尺寸符合对技术效果的要求,否则本发明也完全可以直接用D1这种让穿过机器人本体的方案,这样对挖掘器的结构也不用刻意设置为背部封闭而上部开启,但这样就不能实现效果,因此,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上,本发明和D1两者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导致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也存在明显区别。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对挖掘器和破碎装置做了明确的限定,让挖掘器和挖掘破碎装置设置在一起,挖掘破碎装置直接就在挖掘器的正前方,无论怎样变换角度和朝向,都能保证两者在使用的时候相互配合,通过挖掘破碎装置破碎的淤泥,可以立马被正对着挖掘破碎装置的挖掘器接纳,挖掘器设置为盆型结构,增大了接触面积,让淤泥能立马通过抽吸装置排出;这一点,是D1未给出任何启示的,D1的方案所提供的不锈钢铲位于钻头下方,其文字内容也明确表达了不锈钢铲将管到底部的淤泥铲起再通过通孔将淤泥吸出,这种方式能吸取覆盖的范围远小于本发明所提供的方案,特别是在破碎淤泥的过程中,由于挖掘破碎装置本身是依靠冲击力进行破碎,淤泥不会很规整的下落到正下方来等着铲起,则D1的方案必然会导致大量淤泥飞散到侧面管道或后方的机身、履带上,无法实现清淤效果。而本发明可以确保挖掘器破碎装置破碎的部分能立马被后方覆盖范围更大的挖掘器回收,确保整个区域的淤泥都被清理,不会阻碍履带运动。如果不确定能清洗干净,则本发明权1还能实现左右摆动的效果,确保整个工作面的淤泥都被破碎并立马吸收排走。审查员所述的D2,申请人完全没看出它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有任何关系,其虽然也能实现清理扇叶的左右运动,但其并未提供清理扇叶后方紧跟的回收淤泥机构,如果将其作为技术启示放入D1,则也无法实现不锈钢铲与D2的同步左右运动,更别说D1本身存在的无法清理干净和防止淤泥影响履带的效果。同时,D2所提供的方案操作方式与本发明权1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判断其能实现的左右晃动范围远小于本发明的方案。且本发明的权1所提供的挖掘破碎装置可以实现纵向角度的调整,对顽固淤积进行针对性清除,能实现本发明有益效果所述的“使其能够更好地完成在不同内径的管道内的行走要求,并且能整体清洁整个管道内壁;”这是D1和D2都没给出解决方案和相应技术启示的。

因此,与D1、2和其他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A22.3的要求。

三、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符合创造性要求

由于审查员未对原权10进行评述,申请人仅对原权2-9中的从权进行描述。

在权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他从权也应该具备创造性要求,并且其本身也符合相应的要求,权2-4所提供的几种方案,是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管道和淤泥所针对性设计,都是D1、2未给出启示的,因为权1、2都无法针对高度进行调整,其只能清理正前方一个小范围内的淤泥,还不能确保淤泥不被卷到侧面和顶部和后部等位置,而本发明的提供的集中方案,都能确保针对性的破碎,再配合挖掘器,能确保都被回收到位。

同时从权中对摄像头机构的清洗,履带机构的适应不同管道直径,并确保履带能保持形态的结构设计,都有单独的创造,如果审查员需要,申请人后续会跟进解释。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同时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