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1122日对申请号为“201610523019.3”、发明名称为“用于与NVR进行远程交互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修改说明:

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书有如下修改:

修改1:将权利要求6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转换模块为将用户输入的文字转换为NVR模块能执行的指令,并且将NVR模块返回的数据转换为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器可以接受的格式数据的模块;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是用户手动输入的文字或者由用户语音转换得到的文字”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原权利要求6-7删除;

修改2:对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项号;

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替换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上述修改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或本申请存在的缺陷进行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意见陈述:

一、关于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下文简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相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首先,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转换模块为将用户输入的文字转换为NVR模块能执行的指令,并且将NVR模块返回的数据转换为所述社交网络服务器可以接受的格式数据的模块;

2)所述用户输入的文字是用户手动输入的文字或者由用户语音转换得到的文字。

利用现有的社交网络,不需要提供额外的APP和网络服务器,能够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端社交APPNVR模块进行远程信息交互,开发部署成本低,交互体验也是用户熟悉的对话模式,便携式强,操作方便。显然,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还具有显著的进步。

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得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不能获得本申请。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7是引用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8是和权利要求1具备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应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修改了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