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陈述如下:
原始记载文件中记载了“检测器6两侧的盖体4上均设置有紫外线杀菌灯7,开启紫外线杀菌灯7将血液样本进行杀菌消毒......盖体4底部的两端均设置有电动推杆8,且电动推杆8的输出端均通过转动轴与反光板5转动连接,通过电动推杆8的伸缩可对反光板5的倾斜角度进行调节”,然而,首先,由于紫外线的穿射力有限,尤其是在液体中消弱很快,无法实现对血液样本的杀菌消毒;其次,本申请没有公开电动推杆具体如何在盖体4底部设置、也没有公开反光板5另一端如何与盖体4连接,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通过电动推杆8的伸缩实现反光板5的倾斜角调节。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紫外线杀菌灯7的设置主要用于对诊断装置主体1内部环境进行消毒杀菌,在进行血液外部诊断检测之前开启进行消杀,可以避免细菌对待诊断的血液样本产生污染,不容易对诊断结果造成影响,其次,盖体4底部开设凹槽,凹槽内设有转动轴,电动推杆8的顶端与转动轴连接,反光板5上方的盖体4上均通过支架设有转动轴,反光板5顶部的一端均与转动轴转动连接,因此电动推杆8伸长或缩短时可推动反光板5绕转动轴进行旋转,进而实现反光板5的倾斜角调节。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