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审查员老师所述“申请人对原申请文件权4和说明书第8段内的‘轴盖(3)的内壁上设置有凸块(6011)’修改为‘轴盖组件(6)的内壁上设置有凸块(6011)’是超过原始文件公开内容”,申请人表示,在说明书附图8内,可以清晰且毫无疑义的看出,凸块6011是在轴盖组件6的一部分,具体实施方式中也明确提到了“第一轴盖601内侧沉孔设有四个凸块6011”,而图1-2可以明确看到轴盖组件6是符合权4所述的“所述第一翼板(401)和所述第二翼板(402)上的第一通孔(4011)和第二通孔(401)处设置有轴盖(3)”中“轴盖(3)”的位置,因此,此处修改的内容是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中直接得到的,此处笔误是因为附图标记的时候在键盘上将轴盖(6)打成了轴盖(3),而此处错误在说明书的附图标记可以直接理解到,因为说明书的附图标记明确提到了3是装置外壳,而不是轴盖组件。因此此处修改未超过原始公开范围,请审查员老师明鉴。

2、删除权1的“所述支撑轴(12)水平转动连接在所述装置外壳(3)处”中的“所述”,以使其符合要求。

3、将“装置固定端体”、“装置的主体”修改为“装置主体”,以使其前后统一。

上述修改同步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

感谢审查员老师的建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