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110612632.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

2、将“检测检测”修改为“检测”

3、删除权利要求27,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引物组A包含引物YCCV-1-q183F和引物YCCV-1-q183R

所述的引物YCCV-1-q183F的核苷酸序列如SEQIDNO1所示;

所述的引物YCCV-1-q183R的核苷酸序列如SEQIDNO2所示;

所述Taqman荧光探针B的核苷酸序列如SEQIDNO3所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采用本发明的引物组对黄颡鱼杯状病毒-1 进行检测,因为特异性高,所以可以根据是否扩增就能判断目标基因的存在与否;本发明的快速诊断试剂盒是利用荧光定量技术快速检测黄颡鱼杯状病毒-1,检测灵敏度高,扩增模板仅需 25.8 个病毒拷贝;本发明的快速诊断试剂盒扩增快速且高效,在不到 1h 即可完成扩增,且效率高;本发明的快速诊断试剂盒不但使得黄颡鱼杯状病毒-1 定性检测更加简便快速、特异性高、灵敏度高,而且该试剂盒是检测黄颡鱼杯状病毒-1的第一个试剂盒, 填补了黄颡鱼杯状病毒-1 无检测方法的缺口,具有很高的科研和经济价值。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针对的猫杯状病毒与本申请的黄颡鱼杯状病毒不属于同种病毒,是两类不同的病毒,就如人的冠状病毒(COVID-19)与猪的冠状病毒(SADS-CoV),属于靶标不同的检测技术。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两者不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5也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且符合这专利法25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