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你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130日发出的关于《一种软颗粒饲料及其制备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8,替换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

2、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其内容合并到原权利要求6中;将原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1

3、原权利要求2-5删除;

4、原权利要求78修改为权利要求23

5、根据实施例2-5的重量份组成,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份数组成。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本申请与期刊文章《软颗粒饲料对拟穴青蟹成活、生长和肌肉氨基酸组分的影响》存个别在数据雷同的问题;本申请另有多组实验数据,与该文章不存在数据雷同的关系,能够作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5删除。

3、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锯缘青蟹的配合饲料及其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1的原料分为固体部分和液体部分,固体部分主要包括鱼粉、高筋面粉、豆粕、花生粕等粉状物料,总共19种成分;其中的磷脂、血蛋白粉、复合维生素、β- 胡萝卜素的总量可能占全部固体成分的4.23-6.5%

2)对比文件1是针对锯缘青蟹设计的饲料,并在背景技术中提到原有适合锯缘青蟹幼体的配方,不适合养成阶段,存在诱食差、不利脱壳、容易腐败等问题;对比文件1对此的解决方向是:添加虾壳粉、乌贼膏和甜菜碱改善诱食效果(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添加剂双乙酸钠、丁基羟基茴香醚延长保存时间(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9段),添加脱壳素改善脱壳(对比文件1说明书地0030段),另外添加EM菌液提高免疫力;

3)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为:将固体部分物料混匀过筛,加入固体部分的另一部分,60-68度调质,至湿度13-15%,加工成颗粒,80度干燥,获得颗粒配合物料;佩带EM菌液;对比文件1的使用方法是将EM菌液喷洒固体部分后投喂;

4)本申请设计的成分包括牡蛎等11种,总分数为80.7-128份,其中大豆卵磷脂、复合多维、粗蛋白、胡萝卜素按分数占5-21份;

5)本申请是针对拟穴青蟹设计的饲料配方,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生物饵料的方案,对应青蟹发育过程中各项营养,提高青蟹品质,不易败坏水质(见本申请说明书);

6)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是将牡蛎与玉米粉和琼脂粉混匀制成3-5厘米的颗粒,120度灭菌,喷洒复合多维等成分,用米糠包裹;使用方法是按不同时期的青蟹设定投喂量;

7)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常见青蟹有四种,锯缘青蟹的拉丁学名Scylla serrata拟穴青蟹的拉丁学名Scylla paramamosain,紫螯青蟹的拉丁学名Scylla tranquebarica,榄绿青蟹的拉丁学名Scylla olivacea;根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可以明确看出两个文件所针对的青蟹实质上是不同物种;另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即便是真的同种青蟹,在幼体和养成阶段,其喂养方式都可能存在重大区别,而其中关于诱食效果,显然不同种类的青蟹会各不相同;

8)即便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复合维生素和胡萝卜素,与本申请的复合多维和胡萝卜素属于同类物料,该设定组合方式无关于诱食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磷脂和血蛋白粉,与本申请的大豆卵磷脂和粗蛋白严格来说不是相同事物,作为一种多配方的组合方案,其可能产生的诱食效果通常截然不同;即便上述四种成分存在相似情况,其对于全部物料的占比也相当少;从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诱食差、不利脱壳、容易腐败的问题上看,其功能所起作用相当微小;尤其是诱食效果,上述相似物料几乎不起作用;更何况说针对是截然不同的物种,作为一种组合饲料,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设定方式截然不同;

9)本申请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有各种实质不同,且基于原料组分的不同,且基于不同类型的饲料,在大颗粒基础上形成成分形态均不同的,针对不同蟹种的饲料;基于蟹种不同的不同形态不同组分的饲料,难于根据饲喂对象的营养需求,按对比文件1的设定方式进行调整;且对比文件1重点说明了同为锯缘青蟹,幼体与养成阶段的巨大不同,能够证明不同种类的青蟹,其喂养方式不能相互借鉴;

10)在主要原料截然不同的基础上,尤其是针对不同蟹种的喂养方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本质不同的两种制备方式,对比文件1的颗粒大小为0.5-0.8厘米(见对比文件1各实施例),且是全部固体部分呢混合调质后的颗粒,较本申请的颗粒采用部分原料,后进灭菌和喷洒包裹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混合制粒过程;对比文件1说提及的混合制粒,难于根据原料不同调整混合步骤和操作方式形成本申请的方案;

11)本申请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技术效果(如本申请实施例2-5),证明了该技术的有效性;对比文件1由于处理的对象与本申请是不同蟹种,其所提及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具可比性;对比文件1说公开的原料组合方式及相关制备方法,对本申请不足以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根据其背景技术提及的问题,其投喂的是养成阶段的锯缘青蟹,较本申请的不同阶段的拟穴青蟹也不具可比性。

2、综合上述,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和使用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针对不同蟹种,设定不同饲料组合方式,基于不同的原理,通过不同的准备流程,形成的不同类型的饲料,以及形成不同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其技术效果较本申请也不具可比性;本申请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根据审查意见,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合并到权利要求6中,将原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1,根据本申请实施例2-5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1的内容。

3、关于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了创造性的条件下,也具有创造性。

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