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011326750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6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

3、删除权利要求6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CN 103007208 A, 公开日20130403日)说明书技术效果部分的撰写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包括诸如病例的诊断和纳入标准、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病例的选择等,甚至是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均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例如,本申请说明书表26-710-12中的实验数据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表13-7中的实验数据(平均值和标准偏差)以及实验结果均相同。然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药组合物的原料药组成及其重量份、制 备方法、所治疗的疾病、鸡的种类均不相同,竟然具有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可思议的。这些原因导致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可信度降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

1、病例的诊断和纳入标准、样品采集、样品测定这些属于本领域实验设计的标准化的内容,这些相同也是正常合理的,关于病例的选择,对比文件1选择的是四川农业大学家禽育种场中疑似鸡脂肪肝出血综合征自然发病的产蛋肉种鸡,不少于700,本申请选择的是四川丰岩牧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育种场350日龄乌骨鸡种鸡,病例的选择是不相同的;

2、关于实验数据部分,对比文件1给出了1周和3周的实验数据,本申请还补充了2周的实验数据,这个更加全面,而且与对比文件1不同。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如下:

步骤1、按照质量份称量以下组分:云芝1-5份、石见穿1-5份、升麻1-3份、月见草1-3份、生甘草0.5-1.5份;

步骤2、将称量的各组分混合后用粉碎机粉碎,制备得到用于预防和治疗蛋鸡脂肪肝综合征的中药组合物;

粉碎的转速为2000-2500 r/min、粉碎时间为15-25 min,粒径小于等于5微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对乌骨鸡种鸡发生的脂肪肝有较好的治疗作用,能明显起到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保护肝脏,降低肝系数,降低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胆固醇、甘油三酯,还能降低肝脂率、腹脂率的作用,可以用于临床蛋鸡脂肪肝的治疗。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对肉种鸡脂肪肝出血综合征的治疗效果明显,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4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