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申请人对审查员在审查本专利申请时的认真工作精神及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和认真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本发明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为了加快授权,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意见陈述,恳请审查员在考虑申请人意见陈述的基础上授予专利权。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
此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之规定。
二、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对比文件1(“川中须家河组牙轮-PDC混合钻头钻井提速实践”)(简称D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D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步骤S1、基于目标地层钻井资料预备多种规格的复合钻头;
步骤S2、根据精细控压钻井管理系统确定各类复合钻头使用参数;
步骤S3、根据复合钻头使用参数确定各类复合钻头的钻头比能;
式中:Sc为钻头比能;TB为钻头扭矩;N为转速;R为机械钻速;W为钻压;D为钻头直径;k为常数;
步骤S4、根据复合钻头各自的钻头比能大小确定钻头比能最低的复合钻头为优选复合钻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选匹配对应的复合钻头,以便更好地提升钻井速度、降低钻井成本。
(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4仅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内容,并且对比文件2-4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起到的完全不相同的作用,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本发明根据目标地层钻井资料选取适合的复合钻头、成熟的复合钻井技术、优化井眼轨迹、引入精细控压钻井技术,得出一套适合该地层的钻井优选方案,从而达到提速提效,缩短钻井周期、降低钻井成本的目的;因而本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或者对比文件1-4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均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发明的权利要求2至5也明显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权利要求2至5为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以在新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出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至5也明显具备创造性。
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述陈述意见后,能够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之处,恳请给予陈述意见、修改申请文件或会晤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工作。同时,申请人对审查员在审查本专利时的认真工作精神和所付出的劳动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