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由于申请人的疏忽,在2022年04月06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文件格式错误,导致没有提交复审请求的理由,现将复审请求的理由提交,复审请求的理由如下:
意 见 陈 述 书 正 文
尊敬的复审委合议组:
您好!
本意见陈述书是对贵局于2022年01月12日就本申请(申请号:20201 0568938.9)发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提出的复审答复。申请人在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审查员的驳回意见,并重新阅读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后,修改申请文件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叔丁基过氧化氢组饲喂浓度确定为:100、200、400、800、1000μmol/kg 体重”的技术特征;以及将括号中“(SODs、CAT、GSH、GST 和 TAOC)”明确定义为“抗氧化酶包括超氧化物歧化酶、过氧化氢酶、谷胱甘肽、谷胱甘肽硫转移酶和总抗能力”。
2、删除权利要求4。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
(1)权利要求1要构建的是蛋鸡卵巢氧化应激模型,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以激素为应激源的肉仔鸡模型;
(2)具体构建方法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审查员在驳回通知中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驳斥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无法赞同,理由如下:
其一,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申请是要构建一种蛋鸡卵巢氧化应激模型。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介绍了现有卵巢氧化应激模型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人和小鼠,家禽上的研究非常少。而这方面的研究对于解析氧化应激造成卵巢功能损伤从而降低产蛋性能的具体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对比文件1则属于一篇综述性文章,对近年来动物营养学研究中的氧化应激模型研究进展进行综述,介绍了以激素为应激源的肌肉注射型肉仔鸡模型、以激素为应激源的饮水型肉仔鸡模型、以氧化鱼油为应激源的食源性仔猪模型、以敌快死(Diquat)为应激源的腹腔注射型仔猪模型、以Diquat为应激源的腹腔注射型生长猪模型这5种模型的构建方法。对比文件1第2节第一段还阐述了:“迄今有关氧化应激的报道主要集中在细胞模型和试验动物模型上,且主要以疾病型的氧化应激为主,在动物营养研究中建立氧化应激模型报道不多”。这些信息和本申请背景技术的信息相契合,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年份2013年一直到本申请的申请年份2020年,历经7年的发展时间,对于动物营养学研究中的氧化应激模型并没有获得太多的进展。此外,对比文件1综述的5种模型中并没有包含蛋鸡氧化应激模型,而通过这5种模型,还间接揭示了一点:即,即便针对同一种属,也能分化出多种构建方法不同的多种模型。比如:在对比文件1中,猪模型就有仔猪模型和生长猪模型的区别。那么针对本申请的蛋鸡模型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鸡模型,实质上也是完全不相同的,蛋鸡主要用于产蛋,肉鸡主要用于产肉,本申请是要构建蛋鸡卵巢氧化应激模型,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跟急性组织、血液及肉质氧化应激相关的肉仔鸡模型。对比文件2构建的是小鼠卵巢氧化应激模型,该模型属于疾病型的氧化应激模型,和营养学研究不属于同一个角度。因此,本申请与2篇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二,从技术构思和具体的技术方案来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从选用的试验对象、试验设计过程再到最后的结果均不相同。详见下表对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拆解。
经过上表的技术拆解,可以看出,本申请与两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完全不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或者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建立的注射型肉仔鸡模型,或者通过可的松建立的饮水型肉仔鸡模型。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亚砷酸钠建立的小鼠卵巢氧化应激模型。两者均未给出通过叔丁基过氧化氢建立曼粉蛋鸡卵巢氧化应激模型的技术启示或是教导。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建立的模型也是完全不相同的,申请人甚至不理解两者如何能够结合来评判本案的创造性。至于本申请公开的:通过ELISA方法测定雌二醇、孕酮、睾酮、瘦素、促卵泡激素、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和抗穆氏霍尔蒙的浓度、利用HPLC和试剂盒方法测定卵巢中维生素C、维生素E、脂质过氧化产物,蛋白质羰基、抗氧化酶的含量或活性等试验分析内容,大部分内容同样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这是因为对于卵巢氧化应激模型,这些试验分析是必检内容,这在本领域已经是公知常识,不经过这些检测,根本无法获知是否成功建立了相关模型,这些试验分析内容和本申请的试验对象、应激源、试验方法等技术特征一同构成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彼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进一步地,对于饲粮组分,本申请采用的饲粮为玉米-豆粕型基础饲粮,该饲粮需要按照中国鸡饲养标准进行配置,这样可以保证建模过程中不受到饲料因素的干扰,比如本申请的饲喂方式为定量饲喂,饲养管理按常规饲养管理进行,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建模过程中不受到饲喂因素的干扰。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饲料是为了促进蛋鸡卵巢及输卵管发育,其中还添加了中草药提取物、益生因子、玉米蜂花粉提取物等配方,但这些配方是绝对不会出现在本案的饲料中的,本案是为了构建蛋鸡卵巢氧化应激模型,而非构建促进蛋鸡卵巢及输卵管发育的模型,对比文件3的这些添加物会严重干扰本案的模型建立。审查员是将对比文件3中与本案相同的组分孤立出其整体方案而进行评价,完全不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的评价宗旨,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小结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因此,对比文件3同样无法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
那么,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本申请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的前提下,即便结合对比文件3,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
其三,从有益效果上看:本申请的有益效果为:本发明的方法中饲喂800 μmol/kg体重的tBHP能够增加卵巢自由基的含量,降低卵巢抗氧化酶活,导致卵巢细胞凋亡率增加,导致了蛋鸡产蛋率的降低,导致了蛋鸡氧化应激。尽管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都能获得相应的动物模型,但显然和本申请属于完全不同的动物模型,没有办法进行比较。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性。
三、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直接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构思和技术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更为显著。对比文件1~3
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陈述,已克服通知书中所指的缺陷,使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希望审查员在此基础上重新审查并撤销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能够再给予一次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