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6985194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6和7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原权利要求5-7,并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第一输送鞘管包括弹性连接件和沿着周向方向设置的依次对接的能够支撑并围合成管腔的壁条,所述弹性连接件分别与所述壁条连接使得相邻的壁条之间弹性连接;所述弹性连接件密封所述相邻的壁条之间的对接处,所述弹性连接件为弹性密封层,覆盖所述第一输送鞘管的内侧或/和外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能够通过可变径的第一输送鞘管在皮肤的切口处利用人体皮肤组织的弹性进行短时间的扩张,完成手术步骤;并且实现第一输送鞘管的相对封闭,弹性连接件形成一个完整的管套层,防止异物通过缝隙进入人体内。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与接入装置一起使用的输送护套装置,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柔性人体器官扩张器的结构,其所公开的内容包括沿轴线方向设置并形成力矩的U形弹性丝,以及沿轴向方向设置的终止块;本申请公开的沿着周向方向设置的依次对接的能够支撑并围合成管腔的壁条,弹性连接件为弹性密封层,覆盖所述第一输送鞘管的内侧或/和外侧,形成周向方向的力,可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结构方案完全不同,并且截然相反,显然,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管套层的技术效果,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可比性,也无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扩张系统,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达到本申请所保护技术方案,对此,申请人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公开上述区别;
其次,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并且截然相反,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可比性,也无任何技术启示,若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对比文件1中,作为不具有创造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若不进行创造性的改变,其之间的结合显然无法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够达到本申请所保护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18091185277,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宋勇
2022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