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陈述如下:
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 带有报警提示功能的骨科钢板 ”,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此类骨科钢板在使用时一般不便于位移时自动触发式报警提示,大大的影响了骨科钢板使用时的可靠性”,说明书中记载了“当患者腿部发生弯曲时,腿部弯曲部位带动第二定位螺丝5移动, 第二定位螺丝5带动螺丝支套11移动,
螺丝支套11带动支杆12移动, 由于支杆12与螺丝固定套13固定连接, 支杆12带动倒刺10移动, 倒刺10与腿部肌肉接触,倒刺10来针刺腿部肌肉,来进行报警提示,实现了骨科钢板位移时自动触发式报警提示,方便了对病人腿部进行及时的提示……钢板贴在皮肤上对骨头进行固定, 而倒刺设置在钢板另一侧,其与皮肤(肌肉)之间隔着钢板,如何能够镇刺到腿部肌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 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
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 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使用时通过将加长钢板1与患者的腿骨进行连接,将第一定位螺丝3与螺丝固定套13进行连接,第一定位螺丝3插入加长钢板1的内部,第一定位螺丝3将加长钢板1与患者的腿骨进行连接……螺丝支套11带动支杆12移动,由于支杆12与螺丝固定套13固定连接,支杆12带动倒刺10移动,倒刺10与腿部肌肉接触,倒刺10来针刺腿部肌肉,来进行报警提示。
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为将加长钢板1与患者的腿骨进行连接支杆12和倒刺10连接,申请文件中加长钢板1、固定套13、支杆12、倒刺10皆位于患者腿肉内部,并被肌肉包裹着,加长钢板1与患者的腿骨紧密连接,加长钢板1、固定套13、支杆12、倒刺10与患者的腿部肌肉紧密连接。支杆12带动倒刺10移动,倒刺10与腿部肌肉接触,倒刺10来针刺腿部肌肉,来进行报警提示。钢板贴在骨头上对骨头进行固定,而倒刺与腿部肌肉进行连接,来起到镇刺到腿部肌肉的作用。
另外,本次答复还修改了权利要求6的引用关系,权利要求6是对技术特征“第一螺丝柱孔”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引用基础,应该修改为对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另外,本次答复还修改了权利要求7的引用关系,权利要求7是对技术特征“第二螺丝柱孔”的进一步限定,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引用基础,应该修改为对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另外,本次答复还修改了权利要求2的前序部分的笔误,应该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报警提示功能的骨科钢板”。
以上修改请审查员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