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397094.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3以及8,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的组分为活性炭36份、活性白土35份、硅藻土38份;所述步骤S3中的用于核桃蛋白肽脱色脱苦的组合物占加热后的核桃蛋白肽溶液质量总量的1.0%-1.5%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的脱色脱苦方法能够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

对比文件1 CN109527160A)公开了一种核桃多肽咖啡伴侣,是本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申报的专利,其采用的脱色剂为酶解液质量0.1%的膨润土、0.1%的活性岩和0.1%的桂 藻土;申请人在做预实验时,也用了对比文件1中的脱色剂进行了脱色,脱色效果不理想,而且有很大的苦味,无法达到本申请的“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106311136A)公开了复合型活性炭脱色剂,所述脱色剂由如下物质组分和重量百分比混合组成:椰壳活性炭40%-55%,木质活性炭20 % -30 %,树脂8%-15%,活性白土4%-6%,硅藻土4%-6%(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其组成和含量均与本申请的组合物不同;而且,由本申请的实施例1-4以及对比例1-4可知,仅仅使用脱色剂是无法达到理想的脱色率的,而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达到本申请的“使核桃蛋白的脱色率达到96.24%-97.21%,苦味分值为0”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2相结合对本申请无法构成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 (“活性炭对大豆多肽脱色效果 的研究”,张毅,等,《粮食与饲料工业》,2010年第8期,第31-33页)公开了一种活性炭对大豆多肽脱色 的方法,其脱色剂活性炭与本申请不同,而且其脱色剂的添加量与本申请也不相同,基于此,其大豆肽液脱色率为62.24%,远远低于本申请的96.24%-97.2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提高了50%以上);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且上述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535365822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省林业科学院

                            20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