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62950.4发出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

1. 一种增强记忆力的软糖,其特征在于,按照质量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DHA藻油0.7%,元宝枫籽油1.0%,磷脂1.0%,紫苏籽油0.1%,牛磺酸1.0%,果粉0.5%,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

上述的增强记忆力的软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

步骤1、制备胶液:

步骤1.1、按照质量份称量卡拉胶35%,蔗糖65%

步骤1.2、将称量好的卡拉胶和蒸馏水以料液比(g/ml1:8混合,制备得到卡拉胶溶液;

步骤1.3、将称量好的蔗糖加入到卡拉胶溶液中,置于带有搅拌器的熬糖锅内加热熬煮,边熬煮边搅拌,搅拌速度为20转/分,直至糖浆的质量浓度为72%,制备得到胶液,备用;

步骤2、称量:按照上述增强记忆力的软糖的配方称量各组分;

步骤3、采用水包油技术对有效成分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牛磺酸与磷脂、紫苏籽油进行包埋,先加入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进行混合,再加入牛磺酸,最后加入磷脂,形成乳化膜,使其杜绝与外界空气的接触,防止有效成分氧化,再与果粉混合均匀,得到备用夹心料液;

步骤4、压丸:先用卡拉胶制成模型,制模型用的卡拉胶的含水量为6%,温度保持在42时,加入夹心料液。温度为93之后,接着浇注成型,浇注温度为82%得到胶丸;

步骤5、定型干燥:干燥温度为60℃,将干燥到水分不超过8%,取出后消除表面的余粉,制备得到软糖;或者,

按照质量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DHA藻油3.5%,元宝枫籽油0.01%,磷脂2.0%,紫苏籽油0.01%,牛磺酸0.01%,果粉0.8%,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

上述的增强记忆力的软糖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

步骤1、制备胶液:

步骤1.1、按照质量份称量卡拉胶38%,蔗糖62%

步骤1.2、将称量好的卡拉胶和蒸馏水以料液比(g/ml1:9混合,制备得到卡拉胶溶液;

步骤1.3、将称量好的蔗糖加入到卡拉胶溶液中,置于带有搅拌器的熬糖锅内加热熬煮,边熬煮边搅拌,搅拌速度为28转/分,直至糖浆的质量浓度为72%,制备得到胶液,备用;

步骤2、称量:按照上述增强记忆力的软糖的配方称量各组分;

步骤3、采用水包油技术对有效成分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牛磺酸与磷脂、紫苏籽油进行包埋,先加入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进行混合,再加入牛磺酸,最后加入磷脂,形成乳化膜,使其杜绝与外界空气的接触,防止有效成分氧化,再与果粉混合均匀,得到备用夹心料液;

步骤4、压丸:先用卡拉胶制成模型,制模型用的卡拉胶的含水量为6%,温度保持在42时,加入夹心料液。温度为91之后,接着浇注成型,浇注温度为85%得到胶丸;

步骤5、定型干燥:干燥温度为64℃,将干燥到水分不超过8%,取出后消除表面的余粉,拌蔗糖颗粒

2、删除权利要求2-5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增强记忆力的软糖按照质量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DHA藻油0.7%,元宝枫籽油1.0%,磷脂1.0%,紫苏籽油0.1%,牛磺酸1.0%,果粉0.5%,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以及制备方法;或者,按照质量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DHA藻油3.5%,元宝枫籽油0.01%,磷脂2.0%,紫苏籽油0.01%,牛磺酸0.01%,果粉0.8%,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以及制备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表1可知,本发明在增强记忆力的基础上,采用上述的方法可大大降低软糖的表面含油量,市面上大部分包埋DHA的软糖,采用SC/T 3505-2006《鱼油微胶囊》附录A 中的方法对表面含油量进行检测,表面含油量为0.05%-0.08%,采用本发明中涉及到的水包油技术,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09%,下降了(0.05-0.008/0.05=84%-0.08-0.009/0.08=89%,即下降了84%-89%;并且本申请是已经市场化的产品(见图1和图2

1

 

 

2

审查意见里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增强记忆力的软糖,具体组分有DHA藻油、果粉、磷脂和胶液等,并公开了本申请中软糖制备的大部分工艺。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使用卵磷脂等乳化剂制备水包油体系的夹心,其在对比 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防止夹心内油脂的迁移,即防止出油。虽然对比 文件3公开的是两种乳化剂复合使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乳化剂可以使糖果的油脂、水等均匀混合乳化,防止物料的分离或析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料磷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软糖的表面 出油,基于乳化的效果及实际制备需要,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水包油技术将DHA藻油、元宝枫 籽油、紫苏籽油等营养成分进行包埋,并常规选择将磷脂作为进行水包油步骤中使用的乳化剂,各原料添加 的顺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包埋的效果可以常规调整的,因此,对于软糖表面出油量降低的技术效果也 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 (CN 107714737A)公开了一种促进大脑发育的药物组合物,并不是本申请的食品,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没有给出“还包括元宝枫籽油、紫苏籽油和牛磺酸,各原料的重量份不同”,同时,胶液的制备方法也不同于本申请,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促进大脑发育和保护视力;而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软糖产品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09%,相比于现有技术,含油量下降了84%-89%有利于降低含油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 102178231A)公开了一种鱼油微乳的制备方法,采用的是/W型微乳,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其技术效果是降低鱼油的腥味,减缓鱼油中不饱和脂肪酸的氧化,保护鱼油的 营养价值,进而改善了产品的品质,减少生产时的气味污染;而本申请能够使软糖产品的表面含油量仅为0.008%-0.01%,有利于降低含油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2相结合对本申请不能构成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 (CN 102940087A)公开了一种奶油夹心巧克力及其制备工艺,对比文件3是通过HLB值较高的蔗糖酯和HLB值较低的卵磷脂的复合使用,使得奶油酱夹心形成水包油体系,使夹心中的油脂分子不再易于向另外一个油包水体系即巧克力迁移,因此,从对比文件3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组分随意混合在一起都能够防止夹心内油脂向外迁移,从本发明的对比例1-3可以看出,单独或者混合使用DHA藻油、元宝枫籽油或磷脂,而不配合使用牛磺酸、紫苏籽油,制备得到的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为0.05%-0.09%,而在本发明的发明内容部分给出采用SC/T 3505-2006《鱼油微胶囊》附录A 中的方法对表面含油量进行检测,表面含油量为0.05%-0.08%,其形成的水包油体系并不能够降低软糖的表面含油量,从本发明的实施例24可知,通过DHA藻油、元宝枫籽油、磷脂、紫苏籽油、牛磺酸、果粉配合使用,其形成的水包油体系,并且配合使用卡拉胶及蔗糖配合形成的胶液,才能够使软糖的表面含油量达到0.008%-0.01%,这就得出与对比文件3一样的结论,即并不是所有的组分随意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水包油体系都能够防止夹心内油脂向外迁移,即对比文件13相结合,并通过常规的手段调整选择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审查意见里指出:对于申请人所述的各原料间相互配合,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4采用不同的原料及质量百分比进行对比,并不符合单一变量原则,并未证实原料及含量的变化带来的改善效果,因此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够被认可。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现在所要求的保护的方案是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24相对应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就是在该特定点值(DHA藻油0.7%,元宝枫籽油1.0%,磷脂1.0%,紫苏籽油0.1%,牛磺酸1.0%,果粉0.5%,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或者,按照质量百分比包括以下组分:DHA藻油3.5%,元宝枫籽油0.01%,磷脂2.0%,紫苏籽油0.01%,牛磺酸0.01%,果粉0.8%,余量为胶液,以上质量百分比含量总量为100%)的情况下,这个是从实验中偶然得到的,并不需要单一变量进行证明。其次,假设审查意见里所述的是正确的,那么审查意见所给出的对比文件123均没有给出“采用不同的原料及质量百分比进行对比”按照本审查意见,这些对比文件也未证实原料及含量的变化带来的改善效果,那么审查意见里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够被认可,而申请人查了这些专利,国知局专利审查部门还是给了这些专利授权,即无论是国知局和本案审查员都是认可这些专利的技术效果,否则,审查员也不会用这些现有的专利作为对比文件,同理,本专利的技术效果也应该被认可

审查意见里指出:对于对比例1-3,由于对比例并未采用水包油技术将各营养成分进行包埋,因此对于实施例比对比例表面含油量更低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本申请也并未记载任何有说服力的试验数据能够证明原料及用量的调整需要克服何种技术障碍或达到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现有技术中并没有证明采用水包油技术一定会比未采用水包油技术的含油量低,含油量的高低还与具体的工艺参数有关;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采用其所限定的参数下,能够将“含油量下降了84%-89%”,这克服了技术障碍

因此,由于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人电话:15353658229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安中粮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