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复审委老师:
申请人对于实审审查员针对申请号为“201910902318.1”的发明专利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合并权利要求1-3和权利要求9,并且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原文补入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并一致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本次修改是以第二次意见陈述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作为修改依据。
此处修改可以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毫无疑义的得出,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如下区别1:
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所述环境温度调节装置能够对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进行调节;
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用于从所述环境温度传感器获取环境温度信息,并根据所述环境温度信息来控制所述环境温度调节装置,以将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调节至预设范围以内;
喷雾系统,所述喷雾系统能够生成喷雾并将其在所述培植室内进行喷施;
所述培植室为密闭的空间,所述培植室具有连通所述培植室的内部与外部且能够开闭的透气窗;
所述控制装置根据所述环境温度传感器所获取的环境温度来控制喷雾系统的液滴喷出量;
所述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执行升温操作时,所述控制装置控制所述喷雾系统执行喷雾操作,用以在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提升的同时提升培植室内相对湿度,
所述喷雾系统具有供水管路、第一储水装置、第二储水装置以及喷射部件,所述第一储水装置用于容纳清水,所述第二储水装置用于容纳药剂液,所述第一储水装置和第二装置水槽向喷射部件提供形成喷雾所需的清水或药剂液;所述喷射部件包括喷头、将所述第一储水装置内的清水或所述第二储水装置内的药剂液导入到所述喷头中的输送管路,所述喷头朝向甜瓜的叶片部位设置用以将清水或药剂液以喷雾的形式施加到甜瓜的叶片部位,所述第一储水槽具有第一输出泵,所述控制部在所述温度调节装置执行升温操作的同时,向第一输出泵发出供应清水的指令以向喷射部件供应额外的清水,
所述培植室内还设置有循环供给系统,所述循环供给系统包括设置在土壤上表面的冷凝部,该冷凝部的温度低于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该冷凝部能够使培植室内的水汽冷凝形成冷凝水,所述冷凝部可以是具有高导热率的材料并连接至位于培植室外部的制冷设备上,冷凝部呈板状结构铺设在土壤的上表面,为了将冷凝水回收利用,在冷凝部上设置有若干渗透孔,渗透孔能够将所述冷凝水导流至回流管路中,回流管路将所述冷凝水泵送到所述第一储水装置中。
基于上述区别,如说明书中所阐述的,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有效、高效的,防治甜瓜白粉病。即如何提高甜瓜白粉病的防治效果。
在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了黄瓜霜霉病的防治,以及在《植保大典》公开了白粉病被抑制的温度和湿度,
然而,不能忽略的是,其仅仅是公开了,白粉病被抑制的温度和湿度的下限,即: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
所以,审查员认为,在甜瓜种植中,关于温度和湿度达到一定值能够使白粉病病害被抑制是本领域公知,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
然而本申请的发明点并不在于此:
本申请实际要提供一种更为有效和高效的白粉病防治方案,
即是通过环境温度调节温控,并辅与喷雾系统、循环供给系统,提供一种效果更优异的防止手段,
例如,关于喷雾系统,如实施例部分原文阐述的:
本实施例中的喷雾系统能够生成喷雾并将其在培植室1内进行喷施,为了能够更好地补偿因升温对甜瓜叶片2的伤害,作为一种实施方式,喷雾系统用于将所需液体以喷雾的形式施加到甜瓜叶片2部位,具体的,喷雾系统可以直接朝向甜瓜叶片2部位喷洒喷雾,在其他实施方式中,喷雾系统亦可朝向甜瓜叶片2部位的上方或在培植室1内朝向其他方向进行喷施,本实施例中的喷雾系统有别于传统大棚内的供水系统,除了向培植室1内的甜瓜浇水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喷雾系统将液体以喷雾形式施加能够显著地提升培植室1内的相对湿度,尤其体现在其能够提升湿度并补偿因高温造成的甜瓜叶片2失水损伤,
本实施例中的喷雾系统包括供水管路6和喷头组件5,具体的,喷头组件5包括喷头及其控制器,作为最优实施方式,在喷头上设置有超声波振荡器用以产生振动生成并喷射水雾,从而对培植室1内进行灌注及加湿,本实施例中,由喷雾系统产生的水雾能有效地补偿甜瓜作物因升温所引发的额外的水分蒸发,使培植室1在升温抑制甜瓜作物发生病虫害(例如:白粉病)的同时,有效地保护甜瓜作物,尤其是通过本实施例具有超声波振荡器的喷头能够有效地减小喷出地水粒粒径尺寸,从而使水粒在空气中保持地更久、以显著提升相对湿度补偿甜瓜作物因升温而带来的水分蒸发。在其他实施方式中,喷雾系统地供水管路6及喷头组件5亦可是以下结构:供水管路6的铺设路径是沿甜瓜作物的种植路径分布,在供水管路6朝向甜瓜作物一侧的管壁上设置有若干小的浇水孔,该浇水孔能够在供水管路6内部高压水供应时以类似于淋浴喷头的方式通过浇水孔向甜瓜作物浇水并向培植室1补充水分。
通过上述,可以知晓,在本申请中喷雾系统所起作用,
首先是补水和提高环境湿度,能够起到抑制白粉病的效果,
更进一步的是:由于喷雾系统的存在,以及辅助于冷凝部,
如此使得甜瓜能够被及时的补水,避免伤害,相对于未设置喷雾系统和冷凝部的温控棚而言,
不仅补水速度更快,而且反过来还可以是允许采用更高的棚体温度。
简而言之,在本申请的方案中,环境温度调节装置、控制装置,喷雾系统,循环供给系统,
虽然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对比文件中存在有个别的阐述,然后,在本申请的方案中,各个特征在结合和并非是1+1=2的技术效果叠加,而且形成有1+1>2的技术效果,也就是带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采用本方案后,能够在高温灭菌后,更为及时的补水,反过来有能够适用于采用更高温度的灭菌,如此提高甜瓜白粉病的防止效果。
并且,在对比文件1-6中都未公开本申请上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能实现上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认为,在无技术问题或者技术思路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动机将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结合的,若是强行将不同技术方案进行结合,则存在有对比文件拼凑之嫌,有违审查指南的创造性审查指导精神。
申请人进一步认为:在无技术问题和技术期望的指引下,而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所公开技术方案时,并不会有动机对这些方案进行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所以,基于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也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进一步的,审查员在驳回通知书中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反复试验对比文件2给出的温度范围,以及根据白粉病的特性在对比文件2个温度范围内或者范围左右进行有限次试验,进而得到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同样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完全不能理解审查员的上述评述思路,申请认为,在无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作为指导的前提下,首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有将零散的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动机,进一步的,还要在结合后又进行各种参数的调整,以及按照审查员所述的若干合理选择,以此反过来推测实现本申请文件中所技术在技术效果,这种典型的事后诸葛的评述方式,申请人实难认同,对此,关于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存在的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申请人附上第二次意见陈述书,请复审委老师评述,
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还有下述区别2:
关于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首先,针对于审查员第二次意见通知书的回复:
审查员认为,对于培育室内的温度,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且对于白粉病,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病情受到抑制,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高温灭菌方式进行瓜类蔬菜防病,但是高温也有可能造成蔬菜本身的损害,基于此,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针对甜瓜白粉病无论是在温度,还是在湿度,还是实际处理过程中的时长,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审查员的此评述,申请人实难认可,
审查指南2.3对比文件规定: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关于对比文件2,其仅仅公开了黄瓜灭菌气温在45-47℃,并维持两个小时,并公开了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植株受损伤,当有受害表现,立即开窗防风,停止高温处理。
关于对比文件4,其仅仅公开了白粉病,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病情受到抑制。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首先其针对的并非是本申请技术方案所针对的甜瓜,即便是其能够给出通过高温实现对蔬菜的灭菌,以及有公开温度和湿度对白粉病的抑制作用,
但是,申请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在于此,
而该技术问题,也是对比文件公开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的技术偏见。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对比文件4中时,其明确公开的是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其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湿度80%是完全不同的。
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范围,也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温度范围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知上述这些对比文件时,所得到的技术启示是这些温度和湿度是可行的,
然而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也正是发现了上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的不足,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1-4并未公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实际的技术手段,更没有公开解决这些技术问题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期望,所以,针对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4都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进一步的,关于创造性的论述,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有如下区别:
培植室密闭;
步骤2、提升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使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达到37℃~45℃;
步骤3、待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达到37℃以后,提升所述培植室内的相对湿度至80%,在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提升的同时提升培植室内相对湿度,以补偿甜瓜叶片的水分蒸发从而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
步骤4、维持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和所述相对湿度12-24小时后,使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恢复至正常水平,
在所述步骤4中,在维持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37℃~45℃和所述相对湿度80%24小时时,采集参考样本的瓜苗进行白粉病病菌的活性检测,若白粉病病菌未全部死亡,则停止对培植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维持工作,使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恢复至正常水平;
在3-5天后,再次重复步骤2、3和4。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降低甜瓜白粉病灭杀条件,使甜瓜白粉病灭杀能够更易实施,在实现甜瓜白粉病杀灭的同时,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
进一步的,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还有如下的阐述:
采用该种方式,一次白粉病菌杀死不全面时,中断3-5天,一方面是让甜瓜叶苗正常生长,避免因白粉病杀灭时间过长而导致甜瓜生长时间大幅落后与季节气候变化,给甜瓜的后续培植带来极大麻烦,这种麻烦可能是耽搁甜瓜采摘时间,也可能是甜瓜生长过程中不再与季节气候变化相协调,需要通过外部手段调整培植室1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大幅增加培植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够让甜瓜叶苗以正常生长的方式恢复白粉病杀灭过程中造成的叶苗伤害,所以,也降低了白粉病杀灭过程中对叶苗所造成的过度伤害,避免叶苗出现不可逆的伤害。
关于对比文件2,其仅仅公开了黄瓜灭菌气温在45-47℃,并维持两个小时,并公开了温度过高,时间过长,植株受损伤,当有受害表现,立即开窗防风,停止高温处理。
关于对比文件4,其仅仅公开了白粉病,温度高于30℃,湿度高于95%,病情受到抑制。
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
所述培植室内的环境温度达到37℃~45℃,该温度虽然在上限端部与对比文件2温度的下小端部重合,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37℃~45℃的温度范围,是显著的低于45-47℃的温度范围的,特别是对于大空间的室内温度,将培植室内的温度提升至37℃~45℃,其难度远远小于将温度提升至45-47℃。
也就是说,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极大幅度的降低了培植室内环境的升温要求,不仅能够大幅节约升温能量需求,并且也大幅降低了各种升温设施以及培植室的相关硬件需求。
而且,对比文件2还并且指出了,其维持时间为:两个小时,并通过该时长来避免植株受损伤,该技术思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思路是完全相背离的;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时间维持是:12-24小时,该时长是远远超出对比文件2所要求时长的。所以就温度和时长而言,该区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进一步的,本申请的培植室内的相对湿度下限是80%,而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的是下限是湿度95%,作为公知,将室内相对湿度95%降低至80%,该下降幅度是极为显著的,也就是说,将环境相对湿度提升至95%的难度和成本是远远高于80%的。所以就相对湿度而言,该区别相对于对比文件4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所以,而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而言,也是,不仅能够大幅节约湿度提升的能量需求,并且也大幅降低了湿度提升设施以及培植室的相关硬件需求。
通过上述论述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技术思路是:
首先是发现了对比文件1-4公开技术方案中存在的不足,该不足是本领域的技术偏见,
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以期望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而该技术效果也是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任何技术期望启示的,
进一步的,为了实现上述效果,申请人设计独特的方法步骤,以及方法步骤实际的明显区别于对比文件的湿度参数、温度参数和时间参数,这些也是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的,
还进一步的设计了中断和重复杀灭的方式,通过这些的协调组合,使该技术期望成为现实。
基于上述,无论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而言,都是极大的降低了白粉病病菌的杀灭条件,极大的降低了实施难度,使杀灭方法更容易实现。
对比文件2公开的环境温度、升温维持时长,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的环境相对湿度,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的环境温度、升温维持时长和环境相对湿度都是存在显著区别的;
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存在的显著进步是:不仅极大的降低了甜瓜白粉病病菌的杀灭条件,极大的降低了实施难度,使杀灭方法更容易实现,而且在实现甜瓜白粉病杀灭的同时,抑制或避免叶片在高温状态下失水所受到伤害。
综上论述,申请人认:而在对比文件1、2和4公开的技术方案,既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上述问题,并且也没有公开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所期望实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或者对比文件1、2和4公开的技术方案时,是没有动机将比文件1、2和4进行结合,并且也没有动机对温度、湿度和维持时长等条件进行特殊的设计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该种结合以及各种条件的特殊设计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手段。
所以,由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以上陈述,请复审委老师评审,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申请人正当权益,保护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智力劳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