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011459227.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5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的说明

(一)本申请说明书多个表格中数据存在完全一致的情形(红框标识),甚至多组实验结果的均值和标准差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均完全一致,如表4中试验组I和试验组II3W的料蛋比均值和标准差均完全一致,试验组I和试验组II的给药剂量明显不同、给药对象蛋鸡也明显不是同一批蛋鸡,料蛋比是统计公式计算得到,均值和标准差也是经过复杂统计运算得到,在此情形下得到前述如此多组实验数据完全一致的实验结果,不符合本领域实验的一般规律。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关于实验数据是根据具体的实验记录、运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采用单因子方差分析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最小显著差数法(LSD)进行多重比较得到的,存在相似这个情况也不是申请人使然的,但他是客观存在的,作为申请人在陈述数据时只能是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但是,部分实验数据确实是存在相似的地方,但是这并不影响本申请的公开充分和创造性。

(二)本申请所用原料中大花金鸡菊、一叶萩等均是中医药兽药领域中使用频次较低的原料,虽然在某些中药书籍中对上述药材有所记载,但在实践中并无将上述原料组合应用于治疗疾病的足够经验。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大花金鸡菊、一叶萩是中药成分,虽然使用频率低,但是,大花金鸡菊、一叶萩并不是医药领域所禁用的药品或者成分,并不妨碍申请人使用这些中药用于治疗疾病;其次,正是在实践中并无将上述原料组合应用于治疗疾病的足够经验,这才是本申请的创新的地方,也与医药领域倡导的“神农尝百草”精神和创新精神相一致,审查员不能以此说明本申请是公开不充分的。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本申请;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宜宾山勾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