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214281.3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5和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
3、删除权利要求2、5-6。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水产用复合微生态制剂的组分和配方;
侧孢芽孢杆菌菌液和地衣芽孢杆菌菌液的制备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表1可知,本发明的水产用复合微生态制剂经活化,在养殖水体中能很快形成微生态优势菌群,达到降解有机物的目的。本发明的水产用复合微生态制剂能迅速降低养殖水体水质的COD、氮磷、氨氮及亚硝酸盐氮。在养殖期间,试验组各水质指标较对照组总体有下降趋势,其中COD 平均降解率为7%,氨氮22.7%,亚硝酸盐氮28%,总氮27.2%,总磷9.8%。
由表2可知,本发明的水产用复合微生态制剂能有效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规格,提升产量及养殖效益。本发明的水产用复合微生态制剂代替或减少使用化学药品及抗生素类药物,倡导绿色无公害养殖。养殖结束时,试验组成品虾规格要略大于对照组,且产量更高,由此带来的养殖收益较对照组平均提高14.6%。
对比文件1 (CN106754495A)公开了:一种生物絮团的培养方法,其侧孢芽孢杆菌、干酪乳杆菌和地衣芽孢杆菌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制备得到的生物絮团养殖组COD范围在101~195mg/L,生物絮团养殖组总氮的变化范围在1 .4~5 .1mg/L之间,生物絮团养殖组总有机碳的变化范围较大在14~71mg/L之间,没有达到本申请的“COD 平均降解率为7%,氨氮22.7%,亚硝酸盐氮28%,总氮27.2%,总磷9.8%”的技术效果,且本申请在此基础上还具有“有效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规格,提升产量及养殖效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由于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申请人: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