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3月11日对申请号为“202011328616.3”、发明名称为“一种蓝牙群组对讲通信系统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对申请文件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下文简称本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相比,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本权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权1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发起连接的蓝牙设备作为主节点,其他与多个蓝牙设备连接的蓝牙设备作为主从节点,只与一个蓝牙设备连接的蓝牙设备作为从节点;
(2)所述主节点/主从节点用于接收其他蓝牙设备发送的音频并混音,播放混音后的音频;向与其连接的任一蓝牙设备发送混合音频,所述混合音频为自身输入的音频和与其连接的其他蓝牙设备发送的音频的混音。
上述技术特征的引入,使本权1的组成结构与对比文件2不同,且主节点/主从节点均可用于播放混音后的音频。
具体地,针对区别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2的文字描述及图1a可知,对比文件2所述的系统是“树状结构”;而本权1所述的系统并不是树状结构:
由本申请图1最右侧的主从节点可以明显看出本权1所述的系统结构并非树状,而是类似于树状结构的树形网络传播结构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混音设备分别与各个音频子会场连接,主要用于接收各个音频子会场的音频信号,并对接收的音频信号进行混音后在发送到各个音频子会场的主体机,由主体机将接收的混音信号发送给所属音频子会场的其他客户端进行播放。”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相当于:主节点进行将各个子会场的音频信号进行混音,逐级通过主从节点、从节点发送下去,并通过从节点进行播放操作。而本权1中,主节点和主从节点均可在混音操作后进行播放,主节点、主从节点与从节点具有相同的播放功能。本质上,本权1中的主节点、主从节点与从节点可以是一样的蓝牙设备,只不过在组网过程中,“发起连接的蓝牙设备作为主节点”。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2、本权1具有显著的进步
本权1提出蓝牙群组对讲通信系统,本发明语音的特点采用混音传输,使得一条语音流可以传播多条语音,大大节省带宽,得以实现群组蓝牙对讲。同时,本发明对比采用每个蓝牙节点的每条语音独立传输给其余所有蓝牙节点的方式,有显著优势。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权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权1与申请日前的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本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2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蓝牙群组对讲通信系统的实现方法,该权利要求对应于权利要求1,因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应该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审查员老师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审查员可以直接与代理人联系,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答复。
最后,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