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简单来说,即要求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三点要求。而针对本申请的申请类型来说,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即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在技术方安装的工作原理中,“先通过万向轮403将该装置推送到需要公路工程中需要安全警示的位置,转动旋转把手402,旋转把手402的转动带动传动杆401的转动,传动杆401的转动带动齿轮405的转动,齿轮405的转动带动齿板404向下运动,齿板404向下运动带动安装板406向下运动,安装板406向下运动带动支撑杆407和支撑座410向下运动,直至在支撑杆407和支撑座410的作用下万向轮403离开地面时停止,再向下转动固定杆409,使固定杆409底端进入地下,从而对支撑座410起到固定作用”当在支撑杆407和支撑座410的作用下万向轮403离开地面时,此时将固定杆409钉入地面,从而对该装置进行限位,避免其在万象轮403的作用下移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已针对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给出清楚、完整且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即为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具体答复,请继续审查,望早日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然存在其他缺陷,烦请再次给予申请人答复机会。

衷心感谢审查员为审查此案付出的辛勤劳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