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2010210361.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5-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以克服未明确“通过’失重率’和’安全系数’的计算来调整孵化湿度”的缺陷。

2、删除申请文本中的“与安全系数”,从说明书第6页第21-22行的记载可知:孵化中期(9~25天):每日定时称取蛋重,计算失重率,并根据失重情况及时调整孵化湿度,将其失重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并没有安全系数,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0行的记载可知:步骤6、在出壳时,即26~28天:适当提高湿度便于幼鸟出壳,并没有安全系数,这里是笔误,本申请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3、删除权利要求5-7,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7中的采用变温变湿法结合失重法辅以照蛋观察调节步骤4-6中的适合温湿度具体为:按照变温变湿法提供的温度与湿度进行调节,每日称蛋时计算其失重率,若失重超过失重率上限,就将湿度调高5%-10%,第二日再计算,若仍然超过失重率上限,再调高5%-10%,在孵化早期与中期,湿度最高不超过65%,若失重率超过失重率下限,就将湿度调低5%-10%,第二日再计算,若仍然超过失重率下限,再调低5%-10%,在孵化早期与中期,湿度最低不低于40%,再结合照蛋观察验证前面湿度是否操作正常,此过程中温度就按照变温变湿法中的温度进行孵化,只调节湿度;

变温变湿法提供的温度与湿度标准如下:刚入孵时:温度:37.5℃,湿度:50%;入孵第15天,温度: 37.5℃,湿度:55%;入孵第20天温度:37.0℃,湿度:60%;入孵第25天温度:36.5℃,湿度:60%-65%;入孵第27天温度: 36.5-36℃或者转入出壳器,湿度:70%-80%;

失重率的上限为13%,失重率的下限为17%。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温湿度的控制以变温变湿为主,失重法和照蛋观察为辅,这样能够防止失水过多和过快,进一步防止胚胎发育后期羊水不足,以至于胚胎未发育到28天便出现膜紧贴胚胎,胚胎停止发育或难以破壳;同时能够防止失水过少会导致胚胎发育滞缓,或后期即将出壳时卵黄吸收不好,达不到出壳条件闷死在蛋内。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蜂桶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2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