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本补充说明是针对2022年6月27日与审查员的电话沟通,针对审查员在电话沟通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权利要求1中删除“和总抗能力”的技术特征;以及将 “多维1”改成“多维”,“矿添1”改成“矿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针对上述修改的说明

(1)总抗能力表示的是抗氧化酶的性能特征,并不属于其成分组成范畴,因此这一处的“总抗能力”需要进行删除,是一处明显的表述错误。

(2)本案说明书表1中有“多维1”和“矿添1”,并在表1下方解释了上标“1”表示“矿物元素和多维预混料按中国鸡饲养标准进行配置”,因此将权利要求1中“多维1”改成“多维”,“矿添1”改成“矿添”更加适宜。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陈述,已克服通知书中所指的缺陷,使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希望审查员在此基础上重新审查并撤销驳回决定。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处,恳请能够再给予一次修改/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