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对申请人答复一审陈述的内容概括“存在错误”,申请人答复一审强调的不是诸如“让管道内淤泥无法清理干净、履带行进困难、弯管”等技术细节的差别,申请人表达的是,D1-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与本发明不同,本发明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了达到的效果是能适应各种管道,且对不同类型管道内进行全面的清淤,而D1的方案,是用于管道清淤,但其明确表示了其不锈钢铲是用于将管道底部的淤泥铲起并吸出,其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到能用于清理管壁的淤泥。而D2是一种用于水利工程的淤泥清理工具,并非用于管道工程,管道工程更需要考虑的尺寸、移动、供能、回收淤泥、在领域不同的基础上,其结构也没给出任何可以应用于D1的技术启示。审查员认为D2通过电机带动驱动轴和清理扇叶进行淤泥的清理,并且可以左右移动,因此将D2结合到D1就能与本发明的左右摆动增强清淤效果作用相同,但D2是针对平面的淤泥使用,其技术方案乃至D1都未给出任何本专利所提出的对管道淤泥清理这种需要360度范围清洗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D2D1结合,更不存在审查员所述的在D2的启示下应用到D1中再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调整即可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在此基础上,正如申请人答复一审所述,D12与本发明在技术方案上也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就拿审查员认为相似的淤泥弯管技术,申请人上次已经强调了,该技术是为了满足通过挖掘器的盆型结构大量抽吸淤泥且不固化的运输的具体需求而设计,D1的铲式结构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技术需求,因此D1采用直线小管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在面对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时候去从D1的方案中去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D2更是与本发明毫无关联度,其针对平面度左右喷洒搅动,完全没有提到为了适宜管道而做出的具体调整如上下转动等问题,仅仅因为其提到了左右运动,就认为其能给出本发明的方案,显然是过度解读了。如果仅仅因为D2给出的左右运动就认定本发明的上下左右运动能实现管道内360度清洗并在清洗端一体化的直接回收淤泥属于常规技术启示,这显然超过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力的要求,不符合科研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