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你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512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氧化钒复合高镍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6,替换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

2、将原权利要求23删除,其内容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

3、按说明书实施例2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1

4、将权利要求46删除;将原权利要求5修改为权利要求2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表面反应包覆的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1未采用氧气气氛进行烧结,且烧结温度处于250-650大范围;本申请采用偏钒酸铵,烧结采用氧气气氛,控制煅烧温度为500℃(见本申请实施例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配料比例不同,烧结气氛不同,烧结控温要求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说明研磨的具体条件;

3)本申请的对比例证明了在空气气氛条件下烧结,且温度不在400-500℃范围内时,其循环放电后点比容量下降的问题,证明了在超出本申请限定条件下,虽然包覆剂仍会产生一些作用,但不能形成良好的稳定性;

4)对比文件1提及了其与未包覆材料的对比效果,但其未指明实验条件,由对比可知,保持率从86%提高到95%,提高水平约10%;本申请设定了以电流密度为200mAg‑1充放电条件,与不复合偏钒酸铵的循环放电比较,容量保持从59.3mAhg‑1提高到138 .7mAhg‑1(见本申请实施例2);且对比文件1的统计表显示,最优的包覆剂是硼酸,偏钒酸铵不是优选方案;本申请通过采用特定的包覆剂,采用特定的烧结气氛和烧结温度,形成了容量保持大幅提升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2、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五氧化二钒包覆核壳结构梯度镍钴锰正极材料及制备方法,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2提及的含氧气氛,可以为空气气氛或氧气气氛;

2)对比文件2的全部流程,是包括含氧气氛条件下350-550℃预烧结(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2段),明确指出其目的在于取出残留水分,熔化锂源,微观混合均匀;其实际的包覆处理,是步骤(4)的热处理(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6段),但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个烧结步骤,温度达650-950℃(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53段);这个步骤的设定,是基于对比文件2设置梯度镍含量,包括分别泵入不同镍含量溶液的对应结果;

3)对比文件1在未指明气氛的条件下,通常是指空气气氛,而本申请已经证明空气气氛对性能造成降低;对比文件2的含氧气氛对应的真正烧结是高达650-950℃的温度,且后续还需要300600℃的热处理才能完成包覆(结合对比文件20046段、0060段的内容),由此在对比文件2的高温烧结方案中,空气气氛和氧气气氛是等效的;但该启示不足以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1没有经过预烧结,烧结温度为250-650℃;

4)根据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真正的烧结温度均在700℃以上;假设按对比文件12的烧结重叠温度(650℃)进行组合,首先该设定仍与本申请是不同烧结温度的制备方案;其次对比文件2是基于梯度镍含量设计的复杂流程,需要经过预烧结,烧结和热处理,将其组合到对比文件2中,其结果仍然需要预烧结和热处理步骤,才可能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统一方案;即便单纯以氧气气氛替换,通常也仅适用于650℃的条件,而忽略对比文件2的预烧结除水步骤,以及后续热处理步骤,其后果无法预期;且对比文件1的烧结步骤,在对比文件2中属于预烧结步骤,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0051-0060段多处指出了精确设置条件的重要性,说明了简单组合替换不能形成可以预见的效果;虽然由对比文件2对对比文件1构成启示,能够形成氧气气氛的条件,但烧结温度,包覆剂的优选条件以及相关的精确设定,均与本申请实质不同;对比文件 12的组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3、对比文件2记载偏钒酸铵的方案,是其实施例3的第0120段,其具体方案是用正极材料与偏钒酸铵、乙二醇混合后超声处理,核壳与包覆材料的用量比为10.0432,设定了复杂的超声处理方案,然后才将混合粉末烧结;对比文件2的各实施例,均提及了复杂的正极材料前驱体,高温烧结之后,与含钒成分混合,经过超声处理的步骤;可见超声处理是对比文件2不可缺少的方案组成部分;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组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便组合成功,也仍然是一个步骤相当复杂的组合方案,其所提及的氧气热处理,不能说明其可以省略超声处理,而且证明其超声处理是不能省略的;对比文件2认为其方案工艺简单、成本低;但这些步骤上的差异,能够证明,在工艺简单和成本低的技术效果上,与本申请存在明显的差距;将对比文件2的方案出和到对比文件1中,该差距仍将存在;可以说明组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4、综合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组合方案,是采用不同原料组合方式,通过不同流程,制备的不同产品;组合方案在步骤复杂的基础上,性能未好于本申请,由此其技术效果未能好于本申请,且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组合方案,具备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了创造性的条件下,也具有创造性。

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