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耐心细致审查,针对审查员老师您指出的问题,本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

首先,针对审查员老师您指出的“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观察窗仅设置在观察箱的正面,如果将观察窗设置在观察箱的项面,不仅能够全面观察培养皿,还不用设置电机等驱动装置”的问题,本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本申请中在观察箱的顶面设置有两个透明窗18,通过观察窗13和透明窗18,都可以对观察箱1内进行观察,而只是通过观察窗13和透明窗18对观察箱1内进行观察,工作人员的视角对培养皿2内的一个位置观察清楚,而培养皿2内的内部拐角位置,需要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视角倾斜对培养皿2内部观察,便于工作人员观察清晰彻底,在实际实验过程中也需要工作人员多视角观测;而通过电机5带动转动杆6转动,使支撑板7带动培养皿2进行转动,可以将培养皿2旋转到工作人员需要观察的位置,在工作人员需要观察培养皿2内部角落不清晰时,可以通过电机5,将培养皿2转动到可以观察清晰的位置,从而可以更加方便的工作人员观察培养皿2丁酸梭菌的情况,可以调节多个方位对培养皿2进行观察,对培养皿2内的丁酸梭菌观察的更加全面,进入提高观察培养皿2的全面性,因此,本申请中不仅可以从观察箱1的正面观察,还可以通过观察箱1的上方观察,且通过电机5带动培养皿2转动,观察培养皿2可以更加全面方便,使本申请中电机5等驱动装置具有很好的作用,因此,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完整清晰的。

另外,申请人在审阅权利要求书时,发现权利要求6是对“透明窗(18)”做进一步限定,应该引用权利要求5,原权利要求书引用错误,因此主动修改权利要求6的引用关系,提供替换后的权利要求书,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继续审查。

因此,本申请文件的中的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能构成一个清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