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你好!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2日发出的关于《一种V4+自掺杂V2O5纳米线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1-10,替换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
2、原权利要求2-3删除;其内容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长氧化钒纳米线的制备与表征,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将氧化钒与无水乙醇搅拌制成溶胶,加入无水乙二胺继续搅拌,一定量的水,密封180度反映5天,然后分别进行200度、300度、400度热处理;
(2)本申请的方案是,V2O5粉末和去离子水混合形成悬浊液;加入乙二胺,室温搅拌6~12h;于150~200℃水热反应30~80h,过滤出产物并清洗,于300~600℃退火15~120min;
(3)本申请不需要与无水乙醇制成溶胶,,不需要水热反应5天(120h);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反应,在物料和流程上,与本申请有本质的差异;对比文件1的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
2、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锌离子电池钒基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将五氧化二钒溶于水中(按对比文件2实施例3),量取乙二胺缓慢滴加,搅拌均匀之后,滴加HCl调节PH值为3.0,移至油浴锅中,160度磁力搅拌4h,使乙二胺进行原位聚合反应,收集沉淀于90度干燥,得到钒基材料;
(2)对比文件2是用1.16ml乙二胺,与0.2912g五氧化二钒反应,发生乙二胺原位聚合反应,生成的是C2 H8 N2 V7 O16材料;本申请的反应物是1g V2O5粉末与0.05-0.5ml的乙二胺反应,样品的衍射峰与正交相V2O5的峰完全重合,且没有明显的杂质峰出现;说明水热产物经退火处理转变为正交相的V2O5;SEM表征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制备的水热产物呈纤维状,经退火处理后,其微观形貌变化不大,且样品中含有一定量的V4+,经计算在10~15%(参见本申请实施例1);
(3)本申请的乙二胺用量远少于对比文件2,且本申请对比例1和2已经证明当乙二胺提高到1-2ml时,无法获得纳米线;不需要缓慢滴加,也不需要用HCl调节PH值,显然,具体反应也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并没有制成五氧化二钒纳米线,其目标也不是制备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而是一种锌离子电池正极,与本申请获得的是不同性能不同成分的材料;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组合到对比文件1中,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提供显而易见的启示,不足以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3、综合上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方案,是基于不同原料,采用不同物料配比方式,通过不同流程制备的不同产品;对比文件1和2没有明显的组合空间,其各自的用料配比和反应条件各不相同,即便勉强组合,也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提供显而易见的启示,其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并无相似之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组合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了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原权利要求4-10的创造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了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10也具有创造性;申请人将其分别修改为权利要求2-8。
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