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一种矿井下开槽机履带推进装置及其控制方法202110845690.0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本申请的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1、将原权利要求3的“由于液压缸工作过程中,进给速度相对较慢,所以矿井下开槽机履带推进装置的推进过程近似为准静态过程”修改为“由于液压缸工作过程中,进给速度慢,所以矿井下开槽机履带推进装置的推进过程为准静态过程”。

2、将原说明书0037-0039段的出现的“权利要求1的效果、从权2的效果、从权3的效果”字段删除。

2、具体修改内容见替换页和对照页。

后续的分析论证,主要以修改后的修改后新权利要求1作为论证的基础,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规定。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