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代理人在仔细阅读了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修改:
(1)将权利要求1和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具体请参照修改后的替换页。
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
(1)申请发明试剂盒的包被抗原rP113(C)及其包被浓度不同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中的P113重组蛋白是绵羊肺炎支原体黏附素P113完整蛋白,而权利要求1的rP113(C)是绵羊肺炎支原体黏附素P113 C末端蛋白。抗体检测试剂盒的关键是由一定量的包被抗原包被酶标板后作为抗体检测方法特异性和灵敏性的保证,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就是作为特异性捕获抗原的P113 C末端蛋白,其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P113完整蛋白,且rP113(C)抗原包被浓度准确定量至0.1 μg/孔,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给出一个范围为1.5 μg ~ 3.5 μg /孔的包被抗原浓度,且浓度远远高于本申请发明中的抗原包被浓度。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正是由申请发明人在权利要求1中的重组蛋白rP113(C)的获得及鉴定,保证其用于本申请发明中的可靠性,未提及具体的抗原包被浓度。因为酶标板孔上固定蛋白的最大载量是一定的(一般为400-500ng/孔),在此范围内,包被在板孔上的蛋白量越大,能够与之特异性结合的抗体就越多,底物经HRP酶结合物催化后颜色就越深。但当颜色深到一定程度时,由于终止液浓度和体积有限,终止后颜色相较正常可能会发生变化,其对应的检测波长便有变化,在原波长(450nm/630nm)下检测出的OD值实际会偏小,甚至出现“假阴性”。所以抗原的包被浓度是至关重要的,对比文件1和2并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所以基于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rP113(C)所建立的绵羊肺炎支原体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剂盒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2-6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同样是本申请发明可靠性的保证。对比文件1,其特征在于:本申请发明中本申请发明中封闭液为5%脱脂奶粉,而对比文件1中封闭液为3%的BSA;本申请发明中待检血清稀释度为1:200,而对比文件1中待检血清稀释度为1:100;本申请发明中辣根过氧化酶标记的二抗稀释度为1:40000,而对比文件1中酶标二抗稀释度为1:2000,高达20倍。间接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的关键,除了权利1中的包被抗原作为方法特异性的保证外,作为本申请发明附加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2-6中,其关键技术参数封闭液、待检血清稀释度和酶标二抗稀释度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内容。
(2)权利要求7作为附加技术特征,是申请发明的试剂盒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是基于大量的实验数据而得出的判断标准,也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7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综上,本发明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恳请审查员尽快授权。如修改后的文件仍存在问题,烦请审查员通知我处修改,以期早日获得专利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