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762039.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4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增加权利要求4:
4、一种由权利要求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花椒油的萃取工艺制备得到的花椒油。
3、删除权利要求1-3以及6。
权利要求4由原权利要求1修改得到,因此,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4中的微波加热萃取,控制微波频率为2400-2500MHz,温度范围为150-250℃,时间为5-15min。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由表1可知,利用本发明的花椒油的萃取工艺得到的花椒油的羟基-α-山椒素(mg/L)和二甲基吡嗪(μg/L)测定值,实施例1-4工艺所得样品中羟基-α-山椒素含量范围为15.6-20.1 mg/L,二甲基吡嗪含量范围为7.0-7.2μg/L。从表1的实施例1-4与对比文献例1-3的数据看出,本发明工艺制备得到的花椒油中的羟基-α-山椒素(mg/L)明显高于对比例1-2制备得到的花椒油中的羟基-α-山椒素(mg/L)含量。本发明采用了特殊的微波萃取工艺生产,保证花椒油中羟基-α-山椒素(麻味成分)具有稳定的特定比例。
对比文件1 (CN103666746A,简称D1)公开一种高效藤椒油及其加工方法,选用的花椒属原料种类与本发明不同,且对比文件1让植物油和藤椒果的混合物在微波大约 24.5 亿次 / 秒的振动频率和低温下进行淬取,淬取时间短,淬取温度低,淬取充分,淬取效率高,降低安全隐患,适用于所有藤椒油的生产。本申请在此基础上,制备得到的花椒油中羟基-α-山椒素含量范围为15.6-20.1 mg/L,二甲基吡嗪含量范围为7.0-7.2μg/L;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 (CN103749741A,简称D2)公开一种花椒油及其制备方法,没有公开本申请技术特征,其技术效果是破坏花椒含油腺体使花椒 风味物质更容易浸出,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使制备得到的花椒油中羟基-α-山椒素含量范围为15.6-20.1
mg/L,二甲基吡嗪含量范围为7.0-7.2μg/L;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CN105432778A,简称D3)公开一种青花椒的保鲜方法,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所述步骤4中的微波加热萃取,控制微波频率为2400-2500MHz,温度范围为150-250℃,时间为5-15min”,且其技术效果是使花椒的香气及麻味得到了更好的保留。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使制备得到的花椒油中羟基-α-山椒素含量范围为15.6-20.1
mg/L,二甲基吡嗪含量范围为7.0-7.2μg/L;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指出:原权利要求5-6分别进一步限定盐水热漂烫的加热温度、漂烫时间以及微波加热萃
取步骤的微波频率、温度和时间,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D1-D3的基础上,根据原料理化 特性、制备效果的需要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能够合理选择和调整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在申请本专利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用“微波加热萃 取步骤的微波频率、温度和时间”来使制备得到的花椒油中羟基-α-山椒素含量范围为15.6-20.1 mg/L,二甲基吡嗪含量范围为7.0-7.2μg/L,保证花椒油中羟基-α-山椒素(麻味成分)具有稳定的特定比例。其次,食品科学的研究虽然是需要实验来验证的,但不是通过实验确定出来的技术参数或其他特征就不是创新,对于本申请的工艺参数,如果细分的话,每个参数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工艺参数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有时因为一个组分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并且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由于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4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华大学
2022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