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202110811931.X)进行的认真审查以及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您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进行了仔细研读和分析,并进行如下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本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主要包括下列:

1、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3

2、申请人对其余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

如前所述,本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认为,在对比文件l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l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使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此种观点,理由如下。

2.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申请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相比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采用双层养殖池,所述双层养殖池包括位于上层的孵化池和位于下层的养成池,所述孵化池和所述养成池的底部设有曝气管道,所述曝气管道连接设置在养殖池外部的供氧装置,所述孵化池底部设有供仔鱼进入所述养成池的下水口,所述选育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在盐度为20-30‰的水中进行大黄鱼授精操作,将获得的受精卵依次清洗、消毒后转移到孵化池中;

步骤2、控制孵化池的盐度为11‰,并进行大黄鱼受精卵孵化,之后将孵化的仔鱼引入养成池;

步骤3、控制养成池的初始盐度为11‰,然后以每天降盐1‰的速度将养成池的盐度下降至4-6‰,并保持在该盐度条件下继续养殖大黄鱼至体质量在1kg以上;

步骤4、将体重在1kg以上的大黄鱼再引入至孵化池进行性腺强化培育后作为耐低盐亲本;并在孵化池中于盐度20-30‰进行催产、受精卵的收集和消毒处理,直至培育成开口仔鱼;

步骤5、将所述开口仔鱼再引入至养成池中按照步骤3的盐度梯度递减至4-6‰的方式进行多代子代低盐培育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尤其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5个步骤的盐度变化参数及5个步骤的特定操作顺序”的技术特征,尤其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具体结构”的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恰恰是包括这些多个技术特征的优化组合技术方案,缺一个、多一个或变一个均不可。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也构成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区别技术特征,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2.2对比文件1只能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偏离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领域虽然相同,但是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如下所述的3点显著区别:

区别一、亲鱼的来源不同、受精卵的培育条件不同

对比文件1是将正常海水养殖的大黄鱼亲鱼按正常的途径,采用人工挤取大黄鱼的精子和卵子,采用干法授精进行人工授精,将完成人工授精的受精卵急性直接放置于低盐度4681012141618和对照组盐度28的水中,完成受精卵胚胎发育的过程。

与此不同的是,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用的亲鱼,是小苗通过缓慢降盐在低盐水中养殖成为亲鱼,性腺发育均在低盐中进行发育完成的,本身对低盐环境已经适应,而且将子一代置于低盐度11水中,同时通过逐代的选育,逐代适应,成活率逐代增加,最终实现受精卵可以在低盐环境中稳定正常的胚胎发育。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两者相比,不仅亲鱼的来源不同,而且受精卵的培育条件也不同。

区别二、结论不同

对比文件1最后得出的结论是“随着盐度的降低,完成胚胎发育所需要的时间变长,孵化率显著降低,初孵仔鱼的活动能力逐渐减弱,且在4‰~8‰低盐度水中时初孵仔鱼无法成活”,详见表1

与此不同的是,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结论是“4-6‰低盐度水中能够养成孵出仔鱼,实现了耐低盐新品种的选育”,详见说明书实施例1-3

通过对比明确可知,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两者的结论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结论是“在低盐度水中初孵仔鱼无法成活”,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结论却是“在低盐度水中初孵仔鱼能够成活”,也可以说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两者的“结论方向正好相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的这个结论在技术启示方面只能是 “方向性误导作用”。

区别三、培养装置的结构不同

对比文件1的培养装置是孵化桶,孵化桶的具体结构不详,对比文件1没有给予明确指示。

与此不同的是,

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培养装置是双层养殖池,双层养殖池包括位于上层的孵化池和位于下层的养成池,孵化池和养成池的底部设有曝气管道,曝气管道连接设置在养殖池外部的供氧装置,孵化池底部设有供仔鱼进入养成池的下水口,详见说明书附图1,下方2.3部分也有详述。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结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着3点显著区别:亲鱼的来源不同、受精卵的培育条件不同(区别一)、结论不同(区别二)及培养装置的结构不同(区别三),在此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没有看到本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则完全没有动机会预料到通过权利要求的1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其专属的有益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更难以预料到通过对比文件1会获得或接近权利要求的1技术方案;

既是退一步来说,如审查员所言,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预料到通过对比文件1能获得或接近权利要求的1技术方案,这种假设的实际后果只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不会获得或接近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反而只能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偏离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此属于对比文件1的方向性误导作用所致。

2.3对比文件21的结合只能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偏离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2附图1                        (本专利附图1

 

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粘性卵鱼苗孵化装置的具体结构如说明书附图1所示(见上图),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具体结构如说明书附图1所示(见上图),再结合两者的说明书内容可知,两者所用的装置之间至少存在着如下所述的2点显著区别:

区别一、组织结构不同

对比文件2所采用装置的上体(包括孵化池10和收集槽60)和下体(包括收集池80)是分开的,上体和下体通过排水管70连接,上体和下体之间具有一定的高度差,只有孵化池10的池底铺设有曝气管91

与此不同的是,

而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是由上层孵化池5和下层养成池6构成一体的,上下双层通过下水口4连在一起,上下双层之间没有高度差,上层孵化池5和下层养成池6两者的底部均设有曝气管道(氧气管1)。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具体结构。

区别二、技术效果不同

由于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上述独特结构,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至少如下所示:

①由于氧气管1布于上层孵化池5和下层养成池6两者的底部,气往上充,使氧气可将受精卵打散,均匀分布在池中,既能保证溶解氧的含量,也能保证受精卵正常孵化,如果不进行如此独特设计,则大黄鱼受精卵在盐度较低时是沉底的,卵与卵之间会被跌压在一起造成缺氧;

②由于上下双层之间没有高度差,打开下水口4即可使上层养殖的仔鱼进入下层养殖池,可以有效避免发生苗种畸形率上升、死亡率增高等现象,从而确保了大黄鱼的养成及孵化可以顺利完成,如果不进行如此独特设计,则在幼鱼阶段,由于养殖鱼的移动高度差较大(例如对比文件2上体和下体之间的高度差),容易导致苗种畸形率上升、死亡率增高等不利后果,从而不适合大黄鱼的养成及孵化。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有益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不仅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的具体结构,而且也完全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双层养殖池所产生的有益技术效果,在此条件下,审查员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会获得或接近权利要求的1技术方案,这显然也是不客观的和错误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实际效果只能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偏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方向性的误导作用),而对比文件12的结合所带来的后果也只能是再进一步的远离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更何况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也不是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直接应用,故审查员的观点显然是不客观的和错误的,完全是事后诸葛亮的观点。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对比文件12的技术启示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条件下,或在没有看到本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获得或接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完全没有动机按照权利要求的1技术方案来获得本发明的特定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是难以预料的和意想不到的,从而使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或优化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也将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申请在修改后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恳请审查员在审核上述答复意见的基础上对本申请作进一步的审查,并早日授权为盼。

再次衷心感谢审查员对本申请进行的审查,申请人愿意积极配合审查员进一步的审查工作,如有其他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审查员随时与申请人联系并不吝指正,并给予申请人再次修改/陈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