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04月6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沃柑专用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做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 修改说明
1、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将原权利要求1、2、4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所述农作物副产物为菌渣。
将原权利要求3、5、6依次修改成权利要求2、3、4,并修改相应的引用关系。
2、对说明书的修改:
说明书实施例3中,由于笔误将兔粪发酵基质45%,误写成兔粪发酵基质35%,该数值是可以由原说明书毫无疑义的推导出来的,因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兔粪发酵基质35%~70%,尿素(N含量46%)8%~20%,过磷酸钙(P2O5含量12%)14%~25%,硫酸钾(K2O含量52%)8%~20%;”尿素、过磷酸钙、硫酸钾的含量是正确的,由于各原料之和只能是100%,因此,可以毫无疑义的推导出兔粪发酵基质为45%。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沃柑专用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的成分以及配比均不相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驳斥了本案的创造性,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为:
其一,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针对沃柑对土壤要求高,为了提高沃柑果实品质,本发明提供一种沃柑专用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本申请以兔粪、菌渣、化肥为原料,按照特定比例配制成一种沃柑专用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以提高沃柑的果实品质。而对比文件1则是为了解决兔粪作为肥料使用未能得到推广的问题,因此以兔粪和化肥为原料制备成一种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及生产方法,该复混肥可以起到对大蒜、苹果增产的作用。显然,本申请能够解决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
其二,从技术构思和具体的方案出发:本申请复混肥原料为兔粪、菌渣、化肥。显然,本发明的技术构思为通过兔粪、菌渣、化肥这几种原料按照特定的比例进行复配以获得一种可以提高沃柑果实品质的复混肥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并且在本发明实施例的表3中已经给出了相关的实验数据,采用本申请的复混肥对土壤进行处理,种植的沃柑成熟度适中,VC含量高,酸含量低,糖酸比高,口感更好。该实验数据表明,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的使用可以促进沃柑果实品质的提高。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及制备方法,其是以兔粪和化肥为原料,采用其配方生产的复混肥可以对大蒜和苹果起到增产的作用。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兔粪、菌渣和化肥一起组合并对成分进行用量的调配,可以制备成能够提高沃柑果实品质的复混肥。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复混肥中有说明可以对苹果起到增产的作用,但是其仅能起到增产的作用,无法实现本申请要提升沃柑口感品质的目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虽然沃柑与苹果都为果树,但是苹果是蔷薇科(Rosaceae)苹果属(malus),而沃柑则是芸香科柑橘属,是晚熟型杂交柑橘品种。两者生长习性差异非常大,对营养元素的需求也大为不同。即使同为苹果,对于中、晚熟不同品种,所需要的营养元素都是不同的,更何况是沃柑与苹果分属于两个不同科,因此对苹果能够起到增产的肥料不一定对沃柑也能起到增产的作用,更不用提还要提升沃柑的口感品质了。而本发明是根据沃柑秋冬春季营养需求和施肥特点制备的。采用兔粪、菌渣和化肥为原料按照特定的比例和方法制备的。兔粪、菌渣和化肥之间协同增效,可以满足沃柑需求,既能提高沃柑产量,也能提高沃柑的品质,可以大大提升沃柑的种植效益。显然,对比文件1根本不能构成对本申请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
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兔粪堆肥技术初步研究,对比文件2是以兔粪和稻草为原料进行堆肥处理,其公开的是兔粪和稻草堆肥过程中理化指标及无害化指标的变化规律,其得出的结论是兔粪不加辅料也能正常发酵,兔粪组除PH值变化与试验组差异较大外,其他参数变化均与试验组趋于一致。兔粪中按照质量比为7.4:1的比例加入稻草只是能起到使堆肥尽快进入高温期的作用,对于基肥其它方面并没有影响。显然,对比文件2给出的非常明确的技术启示为:辅料的添加对于兔粪堆肥没有影响,因此,可以单独利用兔粪进行条垛式堆肥,这使兔粪堆肥工艺更加简单,成本更低。
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以兔粪和化肥为原料,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以兔粪和稻草为原料,退一步讲,即便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能够相结合,其也无法得到本申请以兔粪、菌渣和化肥为原料按照特定的比例和方法制备成能够提高沃柑品质的复混肥的技术方案。而且对于这类配方类案件,成分之间的结合具有整体不可分割性。本申请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否显而易见,不能因为原料中的兔粪、化肥作为肥料的原料被公开过,就据此认定兔粪、菌渣、化肥按照特定比例特定方法配制成复混肥的整体技术方案就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认定申请人是不能认同的。从本申请实施例1-5公布的数据也可以对此进行验证,实施例1中的兔粪发酵基质是以兔粪和稻草为原料,实施例2中兔粪发酵基质是以兔粪、稻草、玉米秸为原料,实施例4的兔粪发酵基质是以兔粪、菌渣、玉米秸、大豆秸为原料,采用这三个实施例制备的复混肥对沃柑果树进行处理,其在VC含量、酸含量、糖酸比、口感等方面低于实施例3制备的复混肥处理过的沃柑果树,这充分说明兔粪、菌渣、化肥之间联合使用,具有协同增效的作用,本申请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难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申请获得了显著进步性: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是:
采用本发明的复混肥可以将兔粪、菌渣搭配使用,有效解决了种养过程中废弃物处理的难题。并且将兔粪、菌渣混合进行堆肥发酵,可杀灭原料中的病原菌和杂草种子,将有机物由不稳定状态转变为稳定的腐殖质,可以有效改良土壤。本发明的复混肥利用兔粪发酵基质与无机肥料搭配,结合了两者的优点,同时又规避了两者的缺点,既能为土壤提供优质有机质,有效改良土壤,又克服了有机肥料中植物养分三元素不足的缺点。采用本发明复混肥进行土壤改良后,沃柑单果更大,果形更好,色泽更深,口感更好,产量提高的同时水果品质也增强。本发明是根据沃柑秋冬春季营养需求和施肥特点,结合种养过程中的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而设计出满足沃柑需求的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及应用方法。本发明既能提高沃柑产量,也能提高沃柑的品质,可以大大提升沃柑的种植效益。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为提供一种有助于大蒜和苹果增产的复合肥,虽然对比文件1中也有说明兔粪与化肥协同作用,可使果实个大、色正、味纯、增产幅度大,但这些只是设想,并没有事实作为依据。从其公布的说明书中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公布的肥料能够起到使沃柑个大、色正、味纯的效果,从其公布的说明书中只能得出对比文件1公布的肥料仅能够起到对大蒜和苹果增产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侧重点存在较大区别,另一方面其效果也明显没有本申请好。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则是:单独利用兔粪进行条垛式堆肥,这使兔粪堆肥工艺更加简单,成本更低。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无法相比的,因此,本申请较比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采用兔粪、菌渣、化肥为原料并对成分进行用量的调配,可以制备成能够提高沃柑果实品质的复混肥。事实上,对比文件3只是给出了果树常用的施肥方法,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难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沃柑专用兔粪有机无机复混肥的制备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混肥实现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一种沃柑种植土壤改良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肥实现的,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3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