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答复一审后修改的申请文件再次做出了主动补正的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修改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描述,请审查员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